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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追加支出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追加支出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30日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财政预算追加支出的审查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预算追加支出是指在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之外新增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预算执行中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支出;
  (二)因国家、省出台重大政策需要增加的支出;
  (三)未能列入年初预算但需要安排的专项支出以及年度预算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急需增加的支出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批准后,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确需追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项追加支出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人民政府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列明追加支出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单项追加支出5000万元(不含)以下至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人民政府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单项追加支出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市人民政府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预算追加支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追加报告、说明及有关的详细材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报告或进行审议。
  第六条 财政部门每半年对预算追加支出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向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支出列表,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追加支出项目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追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预算追加支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责成其改正。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