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清府〔2013〕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六届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市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由市政府指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原主办单位主办,市法制局参与并做好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配合有关工作。
被诉行政行为的原主办单位是市法制局的,由市政府指定市法制局主办。
以市政府名义向法院提交的市政府应诉事务的主要应诉文书、资料,在提交法院前应报送市法制局审查,由市法制局指导办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即被诉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主办单位在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项时,有关单位在参与或配合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项时,有关领导在确定应诉承办单位或审签市政府行政应诉文书时,均应确保符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的时间不超过上款所列的法定期限,且办理在前的程序应为办理在后的程序留出后面程序办理所需的必要时间;如无正当理由因上述工作拖延而导致市政府败诉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收到法院以市政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时,收件人员应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于当天即时呈报市政府确定承办单位。
市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活动。受委托的代理人至少有一人应是熟悉法律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承办单位应及时拟出代理市政府应诉的受委托人名单报市法制局审查。
应诉人员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做好阅卷记录,以便为正确拟定行政诉讼答辩状、准备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和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对法院通知应诉的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代市政府拟出相应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拟定并准备充分的举证材料、依据和应诉所需的其他材料,拟出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名单,并抓紧报送审批。
承办单位及代理市政府应诉的委托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和答辩,主要应围绕证明和陈述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如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还应围绕证明和陈述被诉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
主办单位及其代理市政府应诉的委托人将上述市政府应诉主要材料提交法院的时间,均应不超过上述法定答辩期限、举证期限。
由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主办单位和市法制局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拟出具体意见供市领导参考。
市政府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反驳或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进行和解;
(四)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补偿或赔偿;
(五)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六)申请执行;
(七)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主办单位和市法制局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主办单位和市法制局对应诉事项的业务指导。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和法院通知的调查、证据交换、证据质证等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上述活动的,必须及时报请市政府变更委托代理人,并将变更后的市政府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于法院确定的上述时间到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和有关机构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而市政府认为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通过法定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主办单位和市法制局。
委托代理人、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上诉建议,以便市政府如决定上诉时能在上诉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事务,由市政府指定的承办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履行的,应诉主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
诉讼终结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当将应诉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规定存档,永久保存。
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工作,每个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行政诉讼工作,要组织行政诉讼学习培训,提高各单位行政应诉人员的能力水平,确保及时应诉、有效应诉。倡导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