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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项目库管理工作规定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项目库管理工作规定
(2017年6月26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项目库(以下简称“立法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项目库,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为储备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而建立的立法项目汇总。
  立法项目库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符合法定立法权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紧密联系,符合全市中心工作安排。
  列入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条 立法项目库项目的征集、筛选、入库、调整和撤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立法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立法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化、开放式、发展型的管理模式,并应当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立法项目库应当以立法规划项目为基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为补充的要求进行建设;确有必要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参照《湛江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立法项目库征集工作。
  有关项目征集工作应当按照《湛江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立法规划中的项目暂无必要纳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入库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纳入立法项目库进行管理。
  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正式项目中的提案项目和预备项目如不属于立法项目库项目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入库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纳入立法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立法项目库:
  (一)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中的提案项目和预备项目,尚未列入立法项目库的;
  (二)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规划项目;
  (三)其他应当纳入立法项目库的项目。
  第八条 立法项目库的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立法项目库每年调整一次。立法项目库调整应当与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在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因上位法根本改变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由起草责任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请示,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认为确实不需制定或者修订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将有关立法项目从项目库中撤销。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中的审议项目的,立法项目库中不再保留。
  第十条 立法项目列入立法项目库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法规的起草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