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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发改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6.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计投资〔1997〕1号 1997年1月2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注1)《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的全过程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有单位经营性项目的立项必须先确定项目法人,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予批准立项。


  二、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的全过程必须强化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具体要求是:

  (一)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其主管单位在建设阶段必须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设工作,落实项目负责人,并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资概(预)算审计,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注2)认定后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审计和认定的概(预)算投资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

  (四)政府投资是指令性计划,各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变动。

  (五)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施工过程及竣工后均必须进行财务跟踪审计监督,按专款专用和实际工程量进度拨款。

  (六)(此项已废除)(注3)

  附: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全文略)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

  注2 此处原文为:市计划主管部门。

  注3 此项原文为: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按《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计投资〔1998〕26号 1998年2月11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注1)、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要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的落实;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建设协调,并积极主动与有关银行衔接,配合做好评估论证工作,落实信贷资金,以确保重点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二、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范畴。凡是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基建项目,除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必须先有银行意向书,市投资主管部门(注2)才予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银行贷款;凡是未有银行意向书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注3不予安排银行贷款计划。

  附: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全文略)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

  注2、注3 此处原文为:市计划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深计产业〔1998〕98号 1998年4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现制定我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符合国家发改委注1《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限下国内投资项目,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属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国内投资项目,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申办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项目单位凭下列资料办理免税项目确认: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二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免税设备清单(二份,盖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发放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确认书一式四份,一份送项目单位,一份抄送海关(附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一份报备(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份),一份存档。


  四、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计财贸〔1999〕361号 1999年7月21日)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注1)、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以粤计工〔1998〕323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制定了《深圳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认真配合执行。

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发生紧急需要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称药品)是国家重要的储备物资。为了加强药品储备的管理,确保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药品供应的及时、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粤计工〔1998〕3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做好药品储备工作,是政府的职能之一,也是承储企业的重要职责。药品储备计划纳入我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市药品储备遵循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3.全市药品储备规模除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外,增加的规模专属市政府调动的储备计划。


  二、职责

  4.市政府负责全市药品储备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章。

  5.市发展和改革局(注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药品储备年度计划。

  6.市财政局根据计划核定药品贷款利息和仓储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计划。

  7.市卫生局每年负责提出医药储备的品种数量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储备药品的质量监督。

  8.市贸易工业局(注3)负责药品储备工作的落实和协调有关问题。

  9.根据我市应付突发事故和抢险救灾的历史经验,以及医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可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承担药品储备任务。

  10.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及时供应。要建立健全本企业药品储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储备档案,保存原始记录。要按季度向市贸易工业局(注4)、财政局上报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


  三、储存轮换管理

  11.根据国家的药品必备目录,药品储备实行品种和类别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保证储备药品必备品种。

  12.承储单位根据市下达的储备药品目录,要及时组织储备药品的购进。购进储备药品,国家有管制价的,按国家定价购进,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购进,并将入库数量、价格汇总报送市贸易工业局(注5)、财政局备案。

  13.储备药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药品商品有效期适时进行轮换,轮换储备库存量不低于70%。

  14.储备药品要严格进、出仓管理,并实行专人和仓库保管员签字负责制。仓库应设立储备药品专帐和专卡,如实记录药品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规格及轮换情况,做到帐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四、动用管理

  15.省政府安排我市分担药品储备规模,省药品储备动用权在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可随意动用。

  16.我市储备药品的动用权在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随意动用储备药品。

  17.省政府下达动用我市承担的省储备药品指令,由市贸易工业局(注6)负责执行,同时将工作情况报省、市政府。

  18.市卫生局提出动用市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市贸易工业局(注7)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通知承储单位调运。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贸易工业局(注8)可以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如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需从省级储备中调用时,由市贸易工业局(注9)向省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19.承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药品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将药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贸易工业局(注10)可以先动用,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20.应急动用储备药品,一般由申请调入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贷款。调出的储备药品,按进库价结算。

  21.储备药品调出后,承储单位应及时补齐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将补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报送有关单位。

  22.市贸易工业局(注11)和承储单位须设立24小时传真或值班电话。


  五、资金、费用管理

  23.药品储备资金的来源,由承储单位根据市综合下达的省、市二级药品储备计划,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24.药品储备费用补贴范围和计算标准是:

  (1)银行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2)仓储费用坚持节约原则,按承储单位提供的上一年度发生数并依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5.费用补贴由承储单位按前款规定标准提出年度储备费用补贴报告,由市贸易工业局(注12)汇总,由市财政局审定,列入市财政预算。承储单位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预拨,年终结算。

  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浪费,保证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26.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药品的损失,由卫生、医药部门审核,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其损失的费用报市财政局核拨。

  27.承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少数特殊药品因过期失效需报废,由市卫生局、贸易工业局(注13)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核准,给予拨补。


  六、监督、检查

  28.市发展和改革局(注14)、财政局、卫生局和贸易工业局注15负责对承储单位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9.市审计局每年对药品储备费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0.对违反本办法,影响药品储备任务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31.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储备药品的管理实施细则。

  32.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注16)负责解释。

  33.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1 此处原文为:省计委。

  注2 此处原文为:市发展计划局。

  注3-注13、注15、注16 此处原文为:市经济贸易局。

  注14 此项处文为:市发展计划局。

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计投资〔2000〕362号 2000年7月5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条例)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顺利贯彻实施投资条例,结合我局业务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畴

  根据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市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政府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和受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利用其行政职能所取得的各项财政性收入和市级各专项建设基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营运牌照款、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上述市政府资金的,均按投资条例进行管理。


  二、立项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条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中的管理程序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四个工作环节。按投资条例规定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除外,其余政府投资项目均严格按上述环节顺序审批,每一环节不可逾越。项目一经提出,即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批;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即项目立项后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待批准后方可委托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方可委托施工图设计;待项目预算经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注1)审计并由我局核定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施工及监理单位经招标确定,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方可正式动工建设。

  各单位向我局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各工作环节的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申报初步设计总概算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三)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批文复印件;

  (四)环保批文复印件;

  (五)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申请开工报告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三)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注2)的审计文件和我局关于项目预算的核定文件;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完成情况报告;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简介,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及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报告;

  (七)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三、计划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前期工作计划、新建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三种计划类别。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及下达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审批环节相互关联,滚动递进。报批项目建议书可同时申报前期工作计划,并阐明项目前期工作至初步设计完成所需前期费用金额及费用组成;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随即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并安排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中,若前期费用不足可另行申报前期工作计划,申请追加前期费用;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新建项目计划并阐明所需年度投资额及正式开工前所需费用及费用组成;新建项目计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由我局下达后,可拨付开工前所需费用;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才拨付工程款;续建项目应于每年10月1日之前向我局申报下一计划年度续建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由我局受理,统一采用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报盘系统申报。


  四、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项目建议书的投资匡算、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总概算、计划总投资、项目预算等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基本原则。

  项目建议书主要阐述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提出项目建设依据及主要建设内容等,其投资匡算对投资控制的作用在于为可行性研究工作提供基础。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其工作主要包括论证合理的建设规模,进行项目实施的多方案比较并提出优选方案,根据估算指标计算投资估算并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等。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一经批准即具约束力,初步设计应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根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建设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能超过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即是政府投资新建项目计划的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预算是相对施工图预算而言的,它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中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概算投资额是项目预算各相应科目的最高控制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预算等也应以其概算投资额为最高控制目标,不得随意突破。


  五、初步设计总概算的编制要求

  初步设计总概算包括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建设项目总概算三个级别。由一个单项工程组成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其余项目的概算文件应包括上述三个级别的概算书。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学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总目标,实事求是是编制概算的基本原则。编制概算文件既不能高估冒算,又要注意避免缺、漏项。凡与实现项目功能无关的工程一律不能列入概算;凡工程建设必须发生的费用也一律不允许隐瞒,应如实计列。

  (二)单位工程概算应套用国家及省、市有关概预算定额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科目设置和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费用定额、指标及项目实际情况计列,不得随意增加费用科目和提高取费标准。

  (三)各级概算之间的换算关系应准确无误;概算文件的编制格式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四)建设项目总概算除编制总概算表外,还应按规定编制概算说明书,就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投资分析、主要材料和设备购置及概算编制范围、编制方法存在和应注意的问题予以说明。


  六、工程咨询机构的资质

  根据投资条例,工程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等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注3)令第2号和第3号的要求,从事工程咨询工作要求取得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国家发改委(注4)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我局负责受理深圳市各单位的资格申请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注5)的要求,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由我局负责审核上报,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由我局审核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略)

  2.总概算表编制格式(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略)

  注1、注2  此处原文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注3-注5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1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一)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尚未完成报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注1)审批程序的限额以上的项目,或虽在深圳市审批权限范围,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建、续建和竣工项目。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市重大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注2)。


  第六条 市重大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下达年度重大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指导性计划,并协调落实;

  (四)组织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与申报工作;

  (五)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大前期项目的谈判,提出中方投资公司及基本融资方案;

  (七)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综管理;

  (八)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九)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重大办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分工联系制度,分组管理,责任到人,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



  第八条 申请列入市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第九条 市重大办将中长期拟建重大建设项目申请材料汇总,组织进行项目的调研论证,提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的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批准。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计划作为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专项计划公布实施。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各建设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向市重大办提出下年度深圳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主管部门(注3)下达的前期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投资主管部门注4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三条 市重大办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前期工作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汇总,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但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市重大办应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六条 市重大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作会议或市重大建设项目银行贷款银企协调会的筹备,并会同有关部门部署、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

  (二)需要调入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经核准后列入入户指标专项计划;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予以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并协调落实;

  (四)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六)技术和管理骨干符合深圳市优惠购房条件的,优先安排;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市重大办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报请领导小组解决。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的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审核制。市重大办负责指导、检查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和各项目筹建办公室,必须接受市重大办的协调指导,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市重大办联系,并按月份、年度向市重大办书面报送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重大办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市重大办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移送法律规定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

  注2 此处原文为:市发展计划局。

  注3 注4 此处原文为:计划主管部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