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 发文字号:深编办规〔2008〕1号
- 公布日期:2008.03.19
- 施行日期:2008.03.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编办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编办〔1999〕017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办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注1)、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注2)、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
(深编办〔1999〕017号 1999年4月20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注1)、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注2)、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
(深编办〔1999〕017号 1999年4月20日)
各区编委办、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局(注3)、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技术监督机构、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商业银行,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252号令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注4),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登记管辖范围对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以后,事业单位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得以确定,将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了规范管理,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自1999年3月25日起,全市各事业单位应当在各种社会或经济活动中使用《证书》。现就《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核准登记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到相关部门(注5)办理业务时,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凭证供有关部门了解单位的性质及其基本情况,决定单位的申请资格,以提高办事效率(注6)。 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前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证书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志。各有关部门在查验证书的同时应查验年检标志是否有效,无当年年检标志的,视为无效证书,可不予受理有关业务。
注1 此处原文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注2 此处原文为:深圳市劳动局
注3 此处原文为:计划局
注4 此处原文为:根据国务院252号令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注5 此处原文为:未经登记的,不能按事业单位管理,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注6 此条原文为:二、事业单位到下列部门办理业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凭证供有关部门了解单位的性质及其基本情况,决定单位的申请资格,以提高办事效率。
(一)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
1.申请调干、录用、招调工、学生分配、军转干部、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及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2.人员入编
3.工资业务
4.人事劳动争议仲裁
5.办理全员劳动合同手续
6.申办其他组织人事劳动工作业务
7.申办社会保险手续等
(二)外事部门
1.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因为含盖范围不全)考察手续
2.办理其它各项涉外审批、审核事宜
(三)计划部门
1.申请基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2.(此条废止)
3.办理免税进口设备确认书
4.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5.学校申请招生、分配指标
(四)财政部门
1.经费来源证明
2.(此条废止)
3.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业务
(五)税务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证
(六)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各金融单位
1.银行存款帐户的申办、变更和注销
2.《贷款证》的申办与年审
(七)工商部门
办理《营业执照》及年审
(八)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卡)
(九)公安部门
刻制公章、财务章及有关业务章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
(深编办〔1999〕062号 1999年8月24日)
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
(深编办〔1999〕062号 1999年8月24日)
各商业银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务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并开始实施(注1)。由于《条例》规定(注2),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开设银行帐户;事业单位须提交银行帐号、验资情况才能申请注册登记,存在着程序衔接不上的问题。为了认真执行《条例》(注3),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程序,从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凭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可到银行开设一个验资专用存款帐户,使用期限为3个月。该帐户只限于事业单位登记开办资金验资用途,不得用于开展业务。各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待申领了《证书》后,再申请开设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并注销验资专用存款帐户(注4)。到期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其验资专用存款帐户予以撤销,帐户资金转入原汇入帐户。
特此通知。
注1 此条原文为:国务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注2 此条原文为:由于两个《条例》都规定。
注3 此条原文为:为了认真执行两个《条例》。
注4 此条原文为:并转销验资专用存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