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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珠海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珠服外[2009]1号 2009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调整和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根据《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珠府[2009]62号)以下简称《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一)《措施》中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认定;
  (二)《措施》中服务外包企业和公共平台补贴、资助及奖励等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三条 珠海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细则相关实施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细则中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认定以及相关补贴、资助和奖励等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四条 珠海市外经贸局负责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受理相关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市软件行业协会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认定或评审工作聘请专家的费用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的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珠海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ITO业务类企业需提供);
  4、员工学历证明材料;
  5、企业人员构成表;
  6、上年度服务外包收入证明材料,当年新成立的企业则需提供能证明本年度服务外包收入的接包合同;
  7、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8、投资方为世界500 强、或上市公司、或全球100 强服务
  外包企业的证明材料,以及该投资方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证明材料;(出具第“8”项材料的,无需提供“3-7”项材料);
  9、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10、领导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是指由相关机构兴办,可以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质量保证、系统测试等公共服务的开放式公共平台。申报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珠海市注册并经营,提供公益服务的机构;
  2、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申请单位总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3、申请单位有与服务外包平台业务相对应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同时有专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的用于开展研发、测试、信息服务、培训条件的场地,先进的仪器、设备;
  4、申请单位具备为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功能,基本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中具备为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功能是指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下述功能之一:
  (1)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客户,为服务外包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外包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2)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系统测试、演示、验证、培训、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
  (3)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研究开发能够推动行业发展、提高服务外包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
  (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珠海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认定申请表;
  3、申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专职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及岗位情况表、社保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有收入的公共平台需提供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公共平台服务企业数量的证明材料;
  7、公共平台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8、领导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7月。
  第八条 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认定申报及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向珠海市外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珠海市外经贸局进行初审并拟定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珠海市外经贸局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期满后需重新认定。


  第九条 服务外包补贴、资助和奖励等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申报服务外包企业或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房租补贴:
  1、珠海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珠海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认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服务外包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3、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报单位专职人员名单、社保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国际数据专线费用补贴:
  1、《珠海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珠海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认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服务外包国际数据专线补贴申请表;
  3、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国际数据专线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服务外包出口奖励:
  1、《珠海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珠海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认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服务外包出口奖励申请表;
  3、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海关出口统计或外包业务合同、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结收汇单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首次通过 CMM/CMMI 2 级以上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奖励:
  申请报告、企业的相应资质材料和有效的CMM-2级以上认证证明资料。
  (五)申报通过PCMM、ISO2000、ISO27001/BS7799、SAS70认证奖励:
  申请报告、企业的相应资质材料和有效的通过PCMM、ISO2000、ISO27001/BS7799、SAS70 认证证明资料。
  (六)申报实现海外并购一次性补贴:
  1、《珠海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实现海外并购补助申请表;
  3、并购合同、被并购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海外并购股权证明;
  5、前期调研、商务费用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航班及展位费资助:
  1、《珠海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服务外包开拓国际市场资助申请表;
  3、CMM/CMMI认证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收入证明、参加海外展会证明、国际航班费用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报服务外包企业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奖励:
  1、申请表;
  2、所在企业有效的《珠海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和所在企业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申请人年薪在12 万元以上且为企业高端管理或技术人才);
  4、其他相关材料。
  (九)申报服务外包企业高端人才境外培训资助:
  1、申请表;
  2、所在企业有效的《珠海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
  3、所在企业出具的高端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身份证明;
  4、赴境外培训证明、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国际软件培训公司相关资质证明;
  5、培训课程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十)申报参加服务外包培训课程培训费用补贴:
  1、服务外包课程培训费用补贴申请表;
  2、参加培训人员在申报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员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外包课程培训费用支出证明;
  4、培训机构相关资质证书;
  5、培训课程材料;
  6、授课老师资格证书。
  (十一)申报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奖励:
  1、申请书;
  2、项目招商代理协议书或投资者确认引荐人证明(两方或两方以上共同投资的提交出资额最多的投资者的引荐人确认证明),或者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引荐人确认证明;
  3、引荐团队申领奖励金的,具体办理者需提交其他引资者的委托书;
  4、所引进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服务外包补贴、资助和奖励等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9月。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补贴、资助和奖励等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向珠海市外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珠海市外经贸局进行初审并拟定意见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四)条中的“区域”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适宜服务外包产业集中发展的区域。经领导小组同意,第一批享受房租补贴的“区域”为:香洲区日荣大厦(人民西路)、中航大厦(九洲大道)、国际科技大厦(即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和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的南方软件园、哈工大新经济资源开发港、清华科技园、民营科技大厦、广东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除人才一次性奖励由同级财政拨付外,其他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凡是涉及按纳税金额计提的经费(补贴),申请单位(申请人)需提供纳税证明。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收回相关补贴、资助或奖励,同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