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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 深劳社〔2006〕75号)

  为贯彻落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配套文件《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由其单位移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指深圳市户籍退休人员。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移交对象:

  (一)企业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含社区或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退休人员;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 移交条件:

  (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前,应当与退休人员签定《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企业按规定缴交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并取得缴费凭证。申请同级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国有企业,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取得相关凭证;申请区财政解决退管费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街道劳保所统一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申报,取得相关凭证。



  第六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别办理移交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已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到退休人员街道劳保所办理整体移交手续;

  (二)本办法实施后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在办理退休手续后3个月内由企业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三)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档案,由档案托管单位或其本人携档案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四)没有档案的退休人员,由其个人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中央、省驻深企业和市属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仍由主管部门保管,暂不移交。

  退休人员提交的档案材料应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劳保所按本规定核对后进行移交。


  第七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10人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召开劳保所、社区工作站、企业和退休人员交接见面会,办理移交手续;退休人员10人以下或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的移交,由街道劳保所与社区工作站直接登记交接。



  第八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三)《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力缴交退管费的企业还需提供同级财政承诺缴费的有关凭证。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二)户口本、身份证、劳动保障卡等材料。

  需要移交档案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名册》及退休人员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现已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需提供《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存档回执》。


  第九条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前,应将其档案材料整理规范,装订成册,填写目录,加盖单位印章并加以密封。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企业应出具证明,说明所缺材料的名称和原因。

  社会申办人员应将申领退休养老待遇时社保机构密封好的档案原封移交;只有退休电子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退休人员,需提供个人信息,详细注明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和社区的名称,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加盖印章。



  第十条 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向其注册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社会申办人员由个人向其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由区社保机构分类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后,社保机构对企业移交人员信息与社保信息库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对退管费的出资渠道和退休人员的区域分布情况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函》,并核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持《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函》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向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街道劳保所确定移交人员属本辖区户籍的居民后,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函》。


  第十三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凭《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函》,按规定缴交退管费(或提供财政部门解决退管费的凭证)后,与街道劳保所签订《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托管协议书》,办理退休人员和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未缴交退管费也未提供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凭证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核准登记后,持签署有社保机构意见的《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和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人事档案,经街道劳保所按本办法核对提交的材料后,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由街道劳保所、社区工作站统一管理,并做好接收退休人员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应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自接收退休人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对或通知退休人员本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现信息错误或有遗漏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补充,并在3个工作日内输入电脑。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发现当日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应在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建立定向服务联系。发放联系卡要做到“一人一卡”,做好发放的登记签收工作。联系卡上的街道、社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管理服务项目等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更正。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遗失的,可向社区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站应根据基本信息库的信息,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到所辖的街道劳保所的指纹验证点进行指纹验证,对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上门服务。发现退休人员死亡或下落不明、被判服刑等情形的,应通知其亲属携带有关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情况向社保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死亡的,社区工作站应在其亲属报告退休人员的死亡情况的当日在《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增(减)月报表》上做好登记工作,修改数据库中的信息。告知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应提供的材料,并指导、协助其持有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为辖区内的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站对劳(英)模、孤寡、行动不便以及70周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应每半年走访1次以上,了解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记录走访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病重住院或卧床不起的孤寡退休人员有要求的,社区工作站应帮助其联系小时工或临时看护人员(看护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对特困退休人员家庭,应帮助其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特殊救助。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指导、帮助社区退休人员建立自管小组,依托自管小组组织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每个社区小组以20-40人为宜。自管小组要选择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身体较好的退休人员为组长,协助街道社区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社区要登记各小组组长和组员名单。

  社区工作站引导自管小组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政策,组织小组内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参加社区组织的有关活动,互相掌握小组内退休人员的健康和生活情况,帮助调解退休人员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协助辖区内卫生保健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医疗、护理、康复工作,具体实施措施与卫生保健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劳保所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存放地集中保管;进入社区管理后跨区流动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暂不转移,待社保档案馆建成后,再实行全市统一存放保管。

  有关部门应妥善存放和保管辖区内退休人员档案,并提供配套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如实提供移交的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严格审核和妥善保管移交的档案等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社会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投诉,由社区工作站、街道劳保所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移交、接收、管理参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企业退休党员转入社区居民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2〕93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文书均可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szsi.gov.cn)上下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