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珠人社规〔2020〕3号
- 公布日期:2020.11.25
- 施行日期:2020.12.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珠人社规〔2020〕3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20〕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项目调整
(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43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9〕143号文)规定的举办专场招聘会补贴、重点用工企业和受影响企业职工职业介绍补贴、推荐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等项目,调整为“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内容和程序按“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规定执行。增加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等项目。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从业人员的其他各项补贴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50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9〕150号文)规定的创业实训补贴、团队创业资助、一次性综合创业资助、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开发创业项目补贴等项目不再实施;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培训补贴调整为“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资金使用
(三)符合规定的就业创业补贴,原则上先从中央和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按本《通知》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未列有本《通知》补贴项目或同类就业创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中央、省、市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和其它促进就业创业资金规定的补助项目,补贴申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
(六)在本市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同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七)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本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八)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补贴(特别规定的除外)。 补贴条件
(九)申请人申领就业创业补贴时,就业登记时间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一致或就业登记单位与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不一致的,在时间和单位调整一致后给予补贴。补录就业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段不纳入补贴计算时段内,不给予相应补缴期限内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
(十)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的年龄,女性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累计补贴年限未超过3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人申领创业补贴的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创业补贴。
(十一)申请人逾期(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申领就业创业补贴,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创业补贴,放弃就业创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 申请材料
(十二)申请创业补贴时,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和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相关辅证材料。
(十三)省属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十四)本《通知》规定所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规定除外)。
(十五)申请人已在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或经办机构可自行查核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同或相应的纸质材料。
申请人申请多项补贴涉及同一事项辅证材料的,只需提交一份辅证材料。
(十六)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备查。 人员划分
(十七)本市户籍人员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珠高校、本市职业(技工)院校等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划分为市属人员。 资金监管
(十八)申请人按照本《通知》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补贴,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核实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骗取、套取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的,从核实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各项就业创业补贴。
(十九)各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每年度按规定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不退回的,应提请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社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应对抽查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各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落实到位。市、区分担的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9月30日前(特殊情况的,可延至当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补贴材料。就业创业补贴已使用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二十一)市本级以上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含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名词解释
(二十二)《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本《通知》所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应届毕业生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N年以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N年。
(二十三)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持《就业创业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十四)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需注册登记)等。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二十五)《关于印发<关于帮扶阳江茂名市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人社函〔2019〕177号)的“用人单位补贴”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对口怒江州劳务帮扶协作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自2020年12月1日起不再实施,调整为按照本《通知》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十六)本《通知》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本《通知》实施后,珠人社〔2019〕143号文和珠人社〔2019〕150号文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符合珠人社〔2019〕143号文和珠人社〔2019〕150号文规定,已受理(通过补贴系统校验提交成功或经办机构出具受理回执)的申请或正在享受补贴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十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2.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5日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
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社保补贴(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补贴条件,下同):
(1)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属于本省或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到经办机构再次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辅证材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对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已享受市级同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需在补贴期限扣除已享受月份。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说明;
(4)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四上”企业名单核查);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或在珠高校毕业生。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5.申请材料:
《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属于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6.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辅证材料);就业登记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1年内提出。
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和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个人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花名册》,加具初审意见后,按人员来源分别送交市、区经办机构。
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已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四十一条(原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本市城乡居民,以及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农业转移就业人员,不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确定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执行】;
(2)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4)劳动合同书(主要核验工作岗位和职责)。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到经办机构再次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1.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不含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
(2)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5.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珠海市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可一并代为申请,本补贴发放至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本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户。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除外)。
2.补贴条件: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累计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到经办机构再次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辅证材料)。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民办技工学校。
2.补贴条件:
自2020年5月20日起,本市民办技工学校新招用符合《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新招用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或其他省)技术能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按技工学校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根据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补贴,同一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提供)。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7.申请时间和程序:技工学校应于符合条件人员招用后3个月内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后续补贴由技工学校按季度提出申请。
8.资金来源:由区级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市、区现行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岗位补贴
(一)一般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
6.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7.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辅证材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岗位类补贴不得叠加享受,下同。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辅证材料);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劳动者属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核验信息: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身份信息。
6.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7.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到本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与镇(街道)、村(社区)或区有关部门、镇(街道)统一授权机构(劳务派遣单位除外,下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和合同制职员。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辅证材料。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二)补贴条件:
1.属于珠海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三)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自2021届起),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困难家庭相关辅证材料复印件(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等证件),或国家助学贷款辅证材料复印件,或残疾人证件复印件。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院校组织本院校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并在校园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院校填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连同公示材料原件和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在学生毕业前送交市经办机构。
(七)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合同制职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到劳务派遣单位就业的不享受本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属服务基层项目的,应同时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辅证材料。
区、镇(街道)、村(社区)授权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提供相关文件或协议复印件。
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的,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或由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划分,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汇总)花名册》,并加具意见。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
1.见习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且参加就业见习期限满3个月(含3个月)以上;
2.见习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毕业证复印件;
3.见习协议书复印件(见习人员签名);
4.珠海市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5.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6.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见习留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
1.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就业见习留用人员花名册。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见习补贴申请情况。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在吸纳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吸纳就业补贴
(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退役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7.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3.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就业登记信息;有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7.申请时间和程序: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1.已办理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
2.申报补贴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3.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且未领取失业补助金;
4.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三)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困难情形辅证材料复印件(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件、建档立卡贫困证件等);
2.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条件书面材料(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
(六)核验信息:失业登记情况;失业保险参保情况。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可在失业期间向失业登记地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珠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二)补贴条件:在珠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本市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在校期间仅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在校学生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或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代在校学生申请。
本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学生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代在校学生申请的,应当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汇总)花名册》,连同本人申请材料,送经办机构办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本人指定银行账户。
(六)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或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户籍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二)补贴条件: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本省、市颁发相应证书。
(三)补贴标准:每人5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及人员认定身份情况。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
1.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并填报相应的信息,具体包括:参训职工或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证书编号(仅限农村户籍的两后生);培训证书编号;属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关证件信息;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2.补贴对象应在证书核发后1年内,与技能提升补贴一并申请(不可单独申请)。
(七)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
(一)补贴对象:受影响企业。
(二)补贴条件:符合失业保险返还的受影响企业组织受影响职工参加1-6个月与岗位技能需求相符的在岗培训,培训计划及成果(职工按计划参加培训且仍处于就业状态)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
(三)补贴标准:按参训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和人员等);
3.开展培训辅证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辅证材料、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
4.受影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社保缴费记录;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审核情况。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培训开始前,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预申报,提交有关培训计划,预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受影响企业应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开展培训证明材料。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预申报应于2020年底前提出,2020年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本项目与适岗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市属、区属用人单位补助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补贴条件:
1.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2.城乡失业人员培训。
(三)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扣除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执行;
其中,城乡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报名后不参加培训、因学员本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补贴期限: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五)申请材料: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3.减免培训鉴定费用确认书;
4.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意见的《职业培训开班报备表》;
5.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提供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出具的学员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人员名单。
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申请技能鉴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六)核验信息:培训通知书或职业培训券。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出具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人员确认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部分,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技能鉴定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培训(实训)基地。
(二)补贴条件:本市培训(实训)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
(三)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购置和维护培训设备。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培训(实训)基地,从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四)补贴期限:每年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训(实训)基地的辅证材料。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首次申请由培训(实训)基地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后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再次申请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提出。
(七)资金来源:培训(实训)基地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劳务输入就业补贴(含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市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1.本市企业新招用毕业两年内市外技工(职业)院校的毕业生,或市外技工(职业)院校为本市企业输送应届毕业生,且工作时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1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劳务输入补贴;其中2020年6月底前输送(引进)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最高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与到岗奖励不同时享受)。同一人在本市只能享受一次。
2.根据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有组织从市外引进(输送)新劳动力,且在本市企业工作和参加社会保险满1个月的,给予每人500元补贴。新劳动力是指首次在本市参保或在本市中断参保3个月以上再次参保(同一人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有组织是指申请时引进新劳动力10人及以上。
每个申请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我市对口扶贫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补贴期限:每人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输入市外劳动力花名册;
3.市、区人社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属于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机构)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市外技工(职业)院校毕业2年内毕业生和应届生,同时提供相应学校出具相关辅证材料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本市企业、市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在输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个月后6个月内(2020年6月底前输送引进的延迟到1年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输入到市属、区属企业的,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招用符合《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
(四)补贴期限:每人只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招收高技能人才补贴花名册。
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以外的高技能人才,同时提供文件、证书等相关辅证材料。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在高技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6个月内申请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劳务输入就业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中央、省拨资金当年度用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不含示范性奖补和创业大赛支出)的支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支出总额的30%以内。确需超出此比例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1.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2.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3.补贴标准: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对完成监测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
4.申请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5.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6.申请时间和程序: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将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补贴申请报告、《珠海市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补贴花名册》提交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补贴划拨到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7.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就业创业主题活动补助
1.补贴对象:在珠高校、本市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
2.补贴条件:经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
3.补贴标准:“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材料:单位申请表;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方案;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材料。
5.申请时间和程序: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向备案同意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6.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不高于1.2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具体安排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用于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完善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相关支出。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对职业技能大赛选手选拔、集训、参赛、交流,赛事教练、专家聘请,大赛组织实施及获奖奖补、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技能竞赛工作予以补助。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
1.补贴对象:人社部门。
2.补贴条件:市外人社部门在珠建立劳务工作站或本市人社部门在市外合作建立劳务工作站,并签订合作协议。
3.补贴标准: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最高10万元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合作协议执行。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合作协议。
6.申请时间和程序:签订协议后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外省(区)、省内各市、县(区)在珠设立劳务工作站或市人社部门在市外合作建立劳务工作站的,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在市外合作建立劳务工作站的,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补贴与外省(区)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不得叠加享受。
7.资金来源: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贴对象:服务承接单位。
2.补贴条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相关就业创业服务。
3.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4.申请时间和程序: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供养的除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服务补助;
(2)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购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服务验收通过后给予服务补助。
5.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其他服务补助项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其他服务类补助,可用于组织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就业创业有关证照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组织就业创业活动(含创业大赛、就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会等)、建设创业导师库、建设创业项目库、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培训考核验收、技能培训教材研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支出,由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附件2:
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自主创业社保补贴(一)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补贴条件,下同):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为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的高校毕业生【指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2.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六)核验信息:就业信息登记;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按季度(或按半年)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或半年)补贴。本项补贴与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需注册登记)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按规定在创业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国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指户籍地为珠海,离开珠海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珠海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在申请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一直处于缴费状态。
属于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注册前须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补贴标准:100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辅证材料;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属农家乐的,需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属驿道客栈、民宿的,需同时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相关辅证材料。
(六)核验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区城镇)。
3.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社保缴纳等信息。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符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条件并租用经营场地:
1.国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每年补贴36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不足1年的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计算。同一申请人同时租用多个场地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补贴。
(四)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辅证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辅证材料;
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4.缴纳租金凭证(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账)复印件。
属租赁住宅的,需同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属农家乐的,需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属驿道客栈、民宿的,需同时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相关辅证材料。
(六)核验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区城镇)。
3.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社保缴纳等信息。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对象每满12个月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一次租金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股东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需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吸纳劳动者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本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减上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
(七)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八)其他:吸纳就业人员已享受就业补贴的,不得叠加享受本补贴。 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二)补贴条件:
1.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2.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3.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入孵创业实体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孵化成功单位花名册;
3.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辅证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辅证材料。
(六)核验信息: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城乡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
1.属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国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2.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1.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000元。
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500元。
3.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是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四)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五)申请材料:
1.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和学员签名的减免创业培训费用确认书;
(3)开班报备表;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纳入市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的辅证材料,由经办机构负责核查。
2.个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核验信息:对接核验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的培训管理和培训考核模块中的报班信息审批、培训过程验收、考试成绩审批等信息。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人在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在校学生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一)补贴对象:本市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三)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经复评结果优秀的,再给予扶持经费10万元。
(四)补贴期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复评补贴次数不超过一次。
(五)核验信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及其他辅证材料。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6个月内,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填写《珠海市创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辅证材料,提交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划拨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立的银行账户。
(七)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
(一)补贴对象:创业导师(专家)。
(二)补贴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珠高校安排创业导师(专家)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项目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三)补贴标准: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项目奖补创业导师(专家)5000元。
(四)补贴期限: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文件。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指导的创业项目办理注册登记满3个月后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不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
(八)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优秀创业项目所有人(企业)。
(二)补贴条件:申请人(企业)申报优秀创业项目,并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或通过评选确定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
(三)补贴标准: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具体金额以当年公布大赛(评选)实施方案为准。
(四)申请材料:
1.单位(个人)申请表;
2.获奖证书或通过评选相关辅证材料。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自市级优秀创业项目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经办机构受理和核对申请材料后,填写《珠海市创业补贴审核(汇总)表》、《珠海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汇总)花名册》,并加具初审意见。
(六)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国家、省、市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配套资助
(一)补贴对象:获奖企业、团队(含个人)。
(二)补贴条件:
1.企业组。获得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企业组获奖时已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规范,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2.团队组。获得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团队组的创业项目于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应与获奖项目负责人一致)。
(三)补贴标准:按照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主办方给予的资助标准,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团队组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的,按照参赛当年企业组奖励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单位(个人)申请表;
2.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得省登记注册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关凭证)。
(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获奖项单位应在获奖(获省奖励资助)后12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奖项目,在本办法实施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七)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