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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珠外经贸[2009]50号 2009年3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信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珠海市《印发关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08]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保资金,是指根据珠府办[2008]68号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本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
  第三条 信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信保资金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财税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重大违规行为;
  3、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相关业务。
  第五条 凡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中小型企业,均可享受信保资金支持。
  第六条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获得实际缴纳保费20%的资金资助。但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外经贸局。
  (一)受理时间
  1、2009年4月30日之前为受理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的信保资金申请的日期。
  2、2009年7月30日之前为受理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的信保资金申请的日期。
  3、2009年10月30日之前为受理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的信保资金申请的日期。
  4、2010年1月30日之前为受理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的信保资金申请的日期。
  (二)申报资料及要求
  1、企业按要求填写《信保资金申请表》;
  2、企业出口合同或订单;
  3、企业提供每月保费发票和保费付款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各项文件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申请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审核并将审核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审定、拨付,符合支持条件的,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第十条 企业收到信保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监督核查信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上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信保扶持资金的用途。如有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信保扶持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出口企业名称

电话

出口企业海关编号

联系人

承保清单或月申报表编号

(要求:附保费收据复印件)

(保险费通知书编号)

投保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已缴金额

美元

申请资助金额

美元

企业开户银行名称:

企业开户银行帐号:

申请单位

兹声明以上填报内容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核结果

保险金额: 美元

已缴保费: 美元

年 月 日

(公章)

市外经贸局

审核意见

批准资助金额:

大写:

年 月 日

(公章)

市财政局

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说明:1、企业名称及开户银行名称需填写全称;
  2、银行帐号应为申请企业开户的银行帐号;
  3、本申请表一式四份。一份申请企业留底,一份中国信保留存,一份市外经贸局留存,一份市财政局留存。
  请附:1)申请表一式四份(每份原件请盖章,法人签名)
  2)保费发票复印件
  3)银行水单复印件
  4)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