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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来我市组建法人机构,以及设立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期货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本条款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类金融机构是指经省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从事相关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交易中心(所)、股权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其他新型小微金融机构(企业)等。
  第三条 凡在云浮辖区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依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三)对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只对层级较高的一个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已进驻云浮的机构再开设服务网点及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五)市内金融机构由支行成功升格为分行的参照本条的第(三)项给予奖励。
  第四条 在云浮辖区新设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奖励对象应在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2个月内向设立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提交申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和填报《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属于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批复文件;属于类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无前置审批的,提供机构商事登记相关资料;
  (三)验资报告或营运资金证明文件。
  第五条 新设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审核、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奖励对象设立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收到奖励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将其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
  (二)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并进行复审;
  (三)复审通过后,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将拟奖励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
  (四)公示完毕,未接获有效投诉的,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将复审结果移交拟奖励对象设立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由其将拟奖励情况报请县(市、区)政府审批;
  (五)拟奖励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申请奖励机构应承诺自收到奖励资金2年内,注册地址(营业地址)不迁出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不减少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依法履行在云浮市的纳税义务,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附件:
  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申报机

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报奖励

金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款账

号户名

收款账号

开户行

申报奖励机构情况简述

申请人承诺:以上填写的信息属实,所附其他申领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自收到奖励资金之日起2年内,申领人的注册地址(营业地址)不迁出云浮市,不减少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依法履行在云浮市的纳税义务,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申报机构(盖章)

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金融监管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金融工作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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