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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
  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
  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
  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
  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
  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
  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
  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
  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
  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
  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
  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
  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
  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4日 深财社〔2006〕26号)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不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解决。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
  (三)负责拟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审核、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再就业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金;
  (五)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季度报表(含支付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批准;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三)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以及对流动率低的企业和在岗员工的培训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
  (四)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五)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政府公共项目外包工程产生岗位的岗位补贴、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支出;
  (七)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支出;
  (八)外来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外来劳动者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补贴;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特定政策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遗留问题,而给予的特定就业补助政策方面的支出;
  (十一)其他就业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先垫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则办理。失业人员参加技能类及创业类的培训需预交培训费,对于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垫支培训费。失业人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补贴其预交培训费的70%,实现再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30%。1年内未能再就业的不予补贴剩余的费用;
  (三)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应于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履行满3个月后的6个月以内,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按季度据实结算。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1年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交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青年见习学员上岗时由代理机构为其购买见习期间综合保险,并于当月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五)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2.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派遣机构应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算批复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七)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八)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和技能培训补贴;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付后补贴的方式,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预交技能鉴定费,待取得技术资格证书后向培训机构报销费用。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
  第九条 根据市政府就业再就业政策及其配套文件的管理程序和时限等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审核企业(单位)和个人就业再就业补贴和奖励申请,并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批复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和奖励,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市财政局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款申请后,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批复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资金划入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帐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划拨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经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18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