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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
      (穗府(1982)144号 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


  穿山甲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益兽之一,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和《关于加强保护益鸟益兽的通知》,均有明文规定不准猎捕穿山甲。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知以后,据查,有一些人仍然猎捕、宰杀和出售穿山甲。为此,特重申规定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向群众广泛宣传:
  (一)一头穿山甲能够保护二百五十亩山林不受白蚂蚁危害,这对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
  (二)任何人都不得以“补身”为由去捕杀穿山甲。所谓穿山甲能治癌病之说,是缺乏科学根据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捕杀、收购和摆卖穿山甲。
  三、禁止用一切交通工具装裁和运输穿山甲。
  四、宾馆、酒家、饭店以及旅游、饮食服务部门,禁用穿山甲作菜肴招待顾客。
  五、市、县(区)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要经常检查保护益兽的管理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个人和单位责任;对于屡教不改或黑市买卖者,应依法惩处。
  特此通告,希切实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