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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前海规〔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司函〔2019〕号)的要求,我局对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之前已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7〕2号)
  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 (深前海规〔2018〕4号)
  将第三条第(九)项“其他能够证明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修改为:“企业认为可以证明其主营业务及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如纳税申报表、发票清单、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有效对账单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
  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深前海规〔2019〕1号)
  删除第十五条第(七)项。
  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
  将第十八条第(五)项“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修改为“有助于前海管理局确认办公用房产权关系、重点补贴对象及特殊补贴对象资质的证明材料。”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沿用原有文号及有效期,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深圳市前海深港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