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财购〔2009〕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

  为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根据《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均可通过查找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三、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进口产品采购事项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除上述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进口产品采购事项进行审核。

  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暂不实施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四、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一般应限于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需求或国内无替代产品的产品。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货物,含通用办公设备及用品、通用机电设备,以及消费类电子产品等应当严格控制采购进口产品。

  纳入政府首购和订购、政府直接购买清单,以及政府优先采购清单范围的产品,原则上不得采购同类进口产品。


  五、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暂不纳入进口产品审核管理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非通用设备项目。

  (二)具有固定品牌、在国内市场整机出售的国产商品或国产成套设备中的零部件或组成部件为进口产品的(系统集成、大型专业设施安装等工程或服务类采购项目中的货物类采购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除外)。

  (三)原已通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其后续维护服务项目中涉及进口产品采购的。

  (四)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外国政府、组织、企业或其他机构签订有关协议或承诺等针对某个或某类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产品有约定或有相关条款规定,且在协议或承诺生效期内的。


  六、采购单位应认真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表1),申请理由中应说明需要采购的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是否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需求或国内无替代产品,是否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该进口产品。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附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七、属于由财政部门审核的进口产品采购,由同级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或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意见》(附表2)表内出具意见,并由部门行政首长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批准并盖章后报送财政部门。企业利用政府安排的促进产业发展类专项资金采购进口产品的,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政府部门为其主管部门。

  出具意见的主管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属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或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应由该主管部门组织五人以上单数熟悉该产品的非本部门专家(含一名法律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表3)后,根据专家意见再出具主管部门意见。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招标或谈判等活动的评审工作。

  属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原则上与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提出,采购单位应按本意见的要求同步提交申请并附完整材料,供财政部门对采购进口产品实施集中审核,审批结果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其他采购项目的审批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财政部门个别受理并办理。


  八、属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规定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表》等,并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时随文递交,由发展改革部门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文件中列明,可供执行。本意见规定正式执行前已经立项但未正式实施的项目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一律由发展改革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进口产品的审核工作在采购组织实施前进行,正在实施采购或已经实施采购的项目,不得进行审批工作。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方可组织实施采购进口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载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未经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事前审核,不得实施进口产品采购活动,已经开始招标、谈判或者询价的,应当立即终止。造成损失的,由有关单位自行承担。


  十、经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在审批件中应明确注明鼓励国内产品参与竞争,不得拒绝国内产品参与采购,不得在采购文件及评审活动中对国内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不同来源或不同品牌的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


  十一、经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十二、经审批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十三、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防止出现进口产品以国内产品参与采购的情形发生。


  十四、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核文件,并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十五、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未获得财政、发展改革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以及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不实审核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意见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向责任人员进行追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单位有关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十六、以上意见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8〕1号)停止执行。

  附表: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略)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或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略)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