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高峰时段通行若干规定
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高峰时段通行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20号)、《广东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促进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建字〔2017〕429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城市配送运输经营活动,改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属于城市配送车队,专门用于从事货物运输服务,核定载质量均为2吨(含)以下的冷链运输货车、纯电动或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货车。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配送车队,是指按照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工作的要求而组建,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和商业经营提供货物配送服务(不含危险货物运输)的车队。
第三条 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运营服务区域为全市。
第四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发放原则。为缓解高峰时段运营服务区域的交通压力,保障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便利,交警部门应当按照保证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发放《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第五条 已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城市配送车辆在高峰时段开展物流配送运输活动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实行持证通行制度,城市配送车辆应当按规定放置《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2.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在全市运营服务区域的禁行路段(不包括单行、禁左转、禁直行等路段)通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
3.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斑马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停车作业期间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若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
4.严格控制装卸时间。所有城市配送车辆在高峰时段作业时,应将每车次装卸时间严格控制在20分钟内。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完善物品外包装、加派装卸工等方式,尽量缩短装卸货时间,减少配送车辆排队等候装卸时间。
第六条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必须根据配送点的具体需求情况制定合理的出车方案,合理调配物流配送车辆,积极推进分时段配送、夜间配送,尽量避免在高峰时段的同一时间、同一临时装卸点出现多辆配送车辆作业。对没有空间条件而有较大货运需求的公共建筑,如超市、商场、建筑工地等,需根据实际路况在其附近制定的停车位和装卸区进行停靠和装卸货物。
第七条 交警部门在实施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中,对从事生活必需品配送的企业、从事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的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配送业务的企业、开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业、诚信考评等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网络型零担运输和快递企业、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运输企业,可优先考虑给予其通行便利。
第八条 交警部门应当完善交通指挥中心功能,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路况、流量、管制、拥堵、施工等信息,使城市配送车辆能够提前选择行驶路线、时间、区域,减少因交通延误降低运输效率。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交警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AJ-201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