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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学生在校饮水卫生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学生在校饮水卫生管理的通知
(2000年9月5日)


各县、区教育局(科)、各直属学校、幼儿园: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体[1990]009号)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99年9月珠海市卫生防疫站对市区22间学校饮用水样(其中纯水18份)进行了抽检,发现部分学校所装饮水设备的学生饮用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饮水标准,危害了学生饮水安全。因此,各学校应对学生的饮水安全卫生引起重视,在安装净水机时应要供销商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件方可安装,安装后应定期维护,以保证学生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各学校每学期应主动与市卫生防疫站联系,对学生饮用水检测1~2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对抽检有问题的净水设备要暂停使用,直到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方可启用。
  为了加强对学生饮水设备的维护、管理,减轻学校经费负担,根据珠海市物价局对市教委《关于要求装有饮水设备的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的函》的复函意见“该收费标准由你单位根据实际成本自行制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珠价费[2000]24号)。据此,对于装有饮用水设备(冬天须加热饮用水)的各中小学,在保证向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前提下,可按每人每月不高于4元的标准收取学生在校饮水费,所收款项专款专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