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7.06.28
- 施行日期:2017.06.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7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至2015年,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法治汕头、平安汕头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战略部署,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推动全体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我市“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决议的精神,从2016年至2020年在全市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特作决议如下:
一、紧扣我市发展大局,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文明法治汕头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构筑全市法治宣传教育新格局。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基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重要地方性法规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汕头建设、公民权益保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着力宣传我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生动实践,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形成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我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突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学法守法用法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突出重点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一是坚持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和考核评估机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明确培训重点内容和课时要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学法用法效果,并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要素。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从青少年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不同教育阶段均确保法治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的“四落实”,保证在校学生均能得到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基地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学校培育和创建活动。加强法治师资队伍培训,落实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规范,组建青少年普法志愿者和社工队伍,在全市中小学校持续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三是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依托用工单位和社区加强普法教育,着重培育外来务工人员的民主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立足各类人群的工作和生活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学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发挥地方品牌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潮汕地方文化、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与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繁荣法治文化作品的创作和推广,打造法治文化精品,培育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充分发挥法治文化“一区(县)一品牌”优势,并探索向“一镇(街)一品牌”延伸。将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扩大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加强学法用法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为文明法治建设营造良好人文环境。
四、深化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律规定变成引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范,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治校示范校等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指导和推动工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五、坚持不断创新,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生机活力
遵循现代传播规律,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方式方法、载体阵地和体制机制等创新,推动建立互动型服务型创新型普法模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通信媒介的积极作用,定时定量刊播或推送法治类公益栏目或广告,并将之制度化。高度重视新媒体、新技术等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制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结合社会热点,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律服务中,实现基层普法专业化、常态化、全覆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扶持发展法治宣传教育类社会组织,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市场投入、公众参与的社会普法运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普法责任制的落实
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经费、设施等工作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要加强市、区县普法工作经费的保障,将普法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2017年市、区县常住人口年度普法经费人均最低不少于0.5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普法责任机制,推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普法责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普法办应牵头建立各级普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普法工作;督促各普法责任单位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年度普法计划报各级普法办备案并于年初将年度普法计划向社会公开;年终向各级普法办报告普法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普法办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落实各类媒体的普法责任,在重要频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展公益普法。推进普法责任社会评估,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推动各责任主体按照普法责任分工自觉承担普法工作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和预算拨付法治宣传教育经费责任。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没有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预算或者没有按时足额拨付的应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相应责任。
七、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七五”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和考核评价体系,做好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切实加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听取各级政府关于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和普法工作情况报告,切实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