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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交规〔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我市道路客运招呼站管理有关事项,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平稳有序推进道路客运改革试点工作及规范互联网城际客运管理的通知》(粤交〔2018〕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交通强国先锋城市建设的意见》(粤交规函〔2020〕1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12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招呼站管理工作,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平稳有序推进道路客运改革试点工作及规范互联网城际客运管理的通知》(粤交〔2018〕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交通强国先锋城市建设的意见》(粤交规函〔2020〕149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以下简称招呼站)是指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沿线设立,设施和设备虽不符合便捷车站配置要求,但具有等候标志和候车设施,能够为道路客运车辆提供旅客上落服务的车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呼站及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本规范未规定事项,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班车客运企业、客运站可根据旅客出行需要和本规范设置招呼站,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结合客运站点布局,遵循客流聚集、交通便利、客运站周边不设点、依线设点、站点共享、不影响交通安全与拥堵等原则,并满足城市规划、市容环境、社会治安等综合整治方面要求。
  招呼站的选址原则上在具备停靠条件的公交站点,以及具备停靠条件的机场、口岸、火车(高铁)站、地铁站周边、酒店、购物中心(广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大专院校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
  第六条 招呼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至少1个客车停车位,且设置明显标识;
  (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安检、消防、反恐、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禁品查堵、车辆出站检查、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安全、应急反恐保障等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置招呼站的,应当向设置地所在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辖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辖区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站名、设置地点、停车位置示意图、车辆进出流线图等)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说明文件;
  (三)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拟招聘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和上岗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设置同一招呼站的企业数超过3个及以上的,原则上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许可。
  拟申请设置的招呼站直线距离不超过1.5公里的,视为在同一地点申请设置招呼站。
  第九条 招呼站设置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运营管理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经营权及许可证件,不得改变用途和服务功能;
  (二)做好各种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采取“人等车”运营模式,进站道路客运车辆在站内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四)服务对象须为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乘客;
  (五)不得接纳未经备案或非营运客车进站上落客;
  (六)做好容量管理,在接纳能力范围内接纳道路客运车辆进站上落客,严防造成交通拥堵或秩序混乱等不良情况。
  第十一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落实乘客100%实名制管理,对上车乘客实行实名查验;
  (三)对上车乘客及行李实行100%安检,严防违禁品上车;
  (四)清点出站道路客运车辆载客人数,确保道路客运车辆不超载出站;
  (五)节假日客流聚集期间,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二条 进入招呼站上落客的道路客运车辆,应当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一)通过“深圳市道路客运进站备案系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方可进站;
  (二)进站配客的班线客运车辆,须在核定的始发客运站始发,且安全例行检查合格。
  第十三条 招呼站终止运营的,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提前30日书面向所在的辖区管理局提出申请,辖区管理局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标识、标牌等设备、设施,取消进站车辆备案,并提前10日在站点公告或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招呼站经营者申请从事招呼站经营时,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许可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同时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业务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方式。
  第十五条 招呼站经营者或进入招呼站上落客的道路客运车辆违反本规范的,辖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15座及以下(含本数)且依法依规提前售票的小型道路客运车辆在不违反道路临时停车规定、不影响城市交通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且对上车乘客实行了100%实名制管理,以及对乘客和行李实行了100%安检,杜绝了违禁品上车的,允许为旅客提供就近上车服务。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