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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的通知

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关于韶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韶民救〔2013〕2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见附件)。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五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户、五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当地提标工作。
  三、各地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四、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对低保工作有效落实予以必要的工作保障。省、市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
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0日

  附件
  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

县(市、区)

最低城乡低保月标准

最低农村五保供养年标准(元/人年)

最低城镇低保月标准 (元/人月)

最低农村低保月标准 (元/人月)

乐昌市

580

400

8088

南雄市

580

400

8088

仁化县

580

400

8088

始兴县

580

400

8088

乳源县

580

400

8088

新丰县

580

400

8088

翁源县

580

400

8088

曲江区

580

400

8088

浈江区

583

400

8088

武江区

586

400

8088


  注:1、各地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执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规定,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最低为457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最低为206元;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