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的通知
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关于韶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韶民救〔2013〕2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见附件)。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五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户、五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当地提标工作。 各地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对低保工作有效落实予以必要的工作保障。省、市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
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0日
韶关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0日
附件
2017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
县(市、区) | 最低城乡低保月标准 | 最低农村五保供养年标准(元/人年) | |
最低城镇低保月标准 (元/人月) | 最低农村低保月标准 (元/人月) | ||
乐昌市 | 580 | 400 | 8088 |
南雄市 | 580 | 400 | 8088 |
仁化县 | 580 | 400 | 8088 |
始兴县 | 580 | 400 | 8088 |
乳源县 | 580 | 400 | 8088 |
新丰县 | 580 | 400 | 8088 |
翁源县 | 580 | 400 | 8088 |
曲江区 | 580 | 400 | 8088 |
浈江区 | 583 | 400 | 8088 |
武江区 | 586 | 400 | 8088 |
注:1、各地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执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规定,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最低为457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最低为206元;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