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揭阳市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揭市建村〔2019〕6号
- 公布日期:2019.11.21
- 施行日期:2019.11.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揭阳市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通知
(揭市建村〔2019〕6号)
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局:
现将《揭阳市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1日
揭阳市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
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
为规范燃气企业市场行为,增强燃气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诚信、守法经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建立全市燃气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建立诚信档案。一份诚信档案记录文书只记录辖区的一个燃气企业。 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本制度所称良好行为,主要包括获得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自主研发了国家鼓励、支持的相关燃气科学技术,研发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行为(详见附件1),燃气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燃气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文件、检查文书;
(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四)其它相关的文件。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在辖区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辖区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对辖区燃气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在案(填写附件2)并公示(附件3),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公示期均为半年。 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相应燃气企业。
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应燃气企业无书面异议的,该项行为将录入相应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对行为记录有异议的,相应燃气企业可在收到行为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录入诚信档案系统。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燃气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抽查频率,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对燃气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的记录职责。对不按规范记录、推诿、拖拉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日起实施。
附件1
燃气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内容
燃气企业(持燃气经营许可证)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不良行为:
1、当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后,燃气企业未能予以配合,未能承担相关应急职责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未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未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3、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4、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5、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
6、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
7、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
8、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9、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其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款)
10、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九款)
11、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2、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3、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4、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
15、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
16、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7、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18、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19、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
20、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
21、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
22、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3、暂停或恢复供气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用户;(《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4、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5、未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完整检查档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6、其他
附件2
燃气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登记表
企业名称:
经营许可证编号: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日期 | 良好行为 | 依据 | 认定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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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良好行为
日期 | 不良行为 | 依据 | 认定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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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行为
附件3
燃气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公示表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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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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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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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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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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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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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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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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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良 好 行 为 登 记 | ||
序号 | 时 间 及 具 体 内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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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不 良 行 为 登 记 | ||
序号 | 时 间 及 具 体 内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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