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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服务类招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服务类招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建通〔2021〕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的改革要求,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在综合调研情况及参考周边城市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服务类招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服务类招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服务类招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负责制,体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意见》(粤建市函〔2018〕184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精神以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服务类招标实施“评定分离”有关事项制定本指导规则。

  第一条 【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服务类招标投标在实施评定分离过程中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
  (一)质量优先,鼓励创建优质精品项目;
  (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
  (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
  (四)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条 【定义】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适用本指导规则。
  第四条 【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开展指导和监管。镇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委托范围,对管辖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开展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资格审查】原则上由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完成开标及资格审查工作,制作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入围筛选】 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为15至20名(含本数),具体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的,所有投标人均进入评标环节;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的,由招标人组建入围筛选工作小组通过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等方法筛选投标人,具体筛选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筛选结束后,入围筛选工作小组应编制书面筛选报告,并签字确认。筛选报告包含筛选方式、入围筛选环节名单、筛选结果等全过程筛选情况。
  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和入围筛选工作小组可以为同一组成人员。
  第七条 【评标方法】 项目评标宜采用定性评审。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具体的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定性评审。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对投标文件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仅向招标人推送不排序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二)定量评审。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按投标人评审得分由高到低,向定标委员会推送排名靠前但不排序的规定数量定标候选人。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得少于5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第八条 【评标程序】 评标环节分两阶段进行:
  (一)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二)如采用定性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经济响应情况分别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独立出具定性评审意见;如采用定量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具体的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技术和商务经济部分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第九条 【无效标及废标】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第十条 【重新招标】资格审查合格名单或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不足3名的,招标人应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无效标或废标的判定情况说明、每个环节评审结果、专家评审表及定标候选人名单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开标情况、资格审查及入围筛选情况、评标报告、定标候选人名单等内容,其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定标规则】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本单位的定标规则,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明确不同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及定标程序。
  定标规则确定后须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按内部规定向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第十四条 【定标方案】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在定标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具体项目的定标方案。项目定标方案应当对清标内容、定标方法、定标操作细则、择优因素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十五条 【定标方法】 招标人可采用下列方法在定标候选人名单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包括但不限于简单多数计票法、票决计分法、逐轮票决法等。
  (二)集体议事法。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第十六条 【记名投票】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择优因素】 择优因素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企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经验(业绩)及履约评价、奖项及荣誉、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因素。
  定标委员会在投票时优先进行“比优”,无法比优情况下可进行“比劣”。招标人也可在定标前明确相关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 【清标】 在开展定标前,招标人需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清标工作,可以对企业经营现状、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考察,也可以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
  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原则上为7名或以上单数。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委员会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成员库。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会召开的前一天或当天,组建2倍以上定标委员会人数的定标成员库。定标委员会名单由招标人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定标成员库可由招标人及上下级单位、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或者已外借人员)等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并对招标工程定标结果负有责任。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或邀请其他单位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若招标人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该招标人代表不得参与定标委员会。已担任同一项目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成员或入围筛选小组成员或清标工作小组成员的,不得参与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的确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定标时间开始前2小时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通过摇珠随机抽取招标文件规定人数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凭身份证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签到。
  第二十条 【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延期原因及最终定标时间。
  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荐一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方案、清标报告等资料确定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定标结束后,定标委员会应当整理定标资料和编制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均须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定标资料包括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如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定标委员会主任推选结果、选票(含投票理由)等。定标报告应包括入围定标环节的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及名单、定标方法、定标时间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定标过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招标人应在定标结束后及时封存相关定标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对定标报告及中标结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定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重新定标】 定标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逾期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逾期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备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招标文件须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在招标各环节中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按内部规定向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招标文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监督小组】 招标人应当组建由本单位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3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入围筛选或者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人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如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招标人应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同步备案招标人监督小组成员名单,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招标人监督小组应当在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填写完成《监督小组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山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并附上有关招标资料、评标资料、定标资料、监督小组工作情况表、中标通知书等纸质原件。招标人应对所提交的书面报告及附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异议与投诉】 在公示期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出异议和投诉。
  异议不涉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且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影响,招标人可在异议答复后依法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经查实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评委应予以配合,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审,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的复审意见可以作为调查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责令整改】 招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招标人不按本指导规则的规定组建招标人监督小组、定标委员会的;
  (二)招标人监督小组非法干预资格审查或入围筛选或者评标、定标的;
  (三)招标人监督小组、定标委员会擅离职守的;
  (四)定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定标的;
  (五)定标委员会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六)招标人监督小组、定标委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拒绝配合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以及招标人监督小组成员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或对自身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时间】 本指导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服务类招标实施评定分离流程图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