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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21〕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安全网,加大困难群众帮扶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精神,设立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用于我市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帮扶。
  第二条 基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资金引导、专项资金支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建立本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资金捐赠,提升帮扶社会效应。
  (二)坚持因户施策、及时高效。立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简化审批手续,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帮扶。
  (三)坚持开放稳定、可持续发展。通过基金存款利息、基金投资收益、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确保资金来源稳定。基金余额低于实际支付金额时,适时启动补充机制,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四)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明确帮扶对象和帮扶标准,规范帮扶程序和资金发放。帮扶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打造“阳光基金”。


  第三条 基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资助;
  (二)工会关爱慰问资金;
  (三)慈善募捐;
  (四)孳息;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用于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帮扶的资金。


  第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帮扶基金的使用管理,设立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编制项目支出计划、资金审核、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基金办实行双主任制,主任由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主要领导担任。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慈善总会、市扶贫基金会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第五条 市慈善总会负责专账管理帮扶基金,可依法将基金资金委托给具有投资管理业务的企业,实现基金增值保值。负责基金使用拨付及公示工作。


  第六条 帮扶对象分为如下三类:
  (一)急难型困难群体。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家庭变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享受各类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困难职工。依照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程序确定的困难职工,包括急难型困难职工及相对困难职工。
  (三)关爱慰问对象。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关爱慰问对象,包括特殊群体节庆、救灾援建一线工作者等。


  第七条 帮扶标准分为三类:
  (一)急难型帮扶: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及自救能力不同,一次性给予2000-40000元的帮扶金。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帮扶:依照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程序确定的相对困难职工,根据在档情况,以户为单位,按季度发放1200元基本生活补贴,全年最高不超过4800元。
  (三)特殊群体关爱慰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标准。
  第八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条件的,只给予最高额类帮扶;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重复帮扶。
  第九条 帮扶基金采用货币或实物资助方式进行。


  第十条 申请。急难型困难职工帮扶根据珠海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相关程序进行申请,急难型其他帮扶对象按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程序申请。相对困难职工帮扶由市总工会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变化的相对困难职工数据信息报基金办汇总。
  第十一条 核准。急难型帮扶10000元以下的帮扶金由基金办主任审批,报基金办备案;10000元以上的帮扶金由基金办主任召集成员单位集体决定。相对困难职工帮扶由基金办核准。特殊群体关爱慰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基金办核准。
  第十二条 拨付。急难型、相对困难职工帮扶及特殊群体关爱慰问经核准后由市慈善总会按程序拨付。
  第十三条 特殊紧急情况下,由基金办直接认定帮扶对象,先发放帮扶资金,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帮扶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出具上一年度帮扶基金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基金的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步报市政府备案及抄送基金办成员单位。帮扶基金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审计、公示等必要的支出,费用需经基金办集体讨论决定后使用。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慈善募捐及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市慈善总会应当依法核算帮扶基金收支情况,保管帮扶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材料。基金办应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骗取和套取帮扶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帮扶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