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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10〕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按照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种畜禽生产经营
  02  水产苗种生产
  03  渔业捕捞
  04  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05  海域使用
  06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07  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08  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09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10  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11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12  渔业船舶检验
  13  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1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15  动物诊疗
  16  兽药经营
01号 许可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二)《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第四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书》(原件各2份);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原件2份);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2份);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复印件各1份)。
  依据:《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07〕280号)。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依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水产苗种生产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水产苗种生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生产场地证明(原件各1份);
  (二)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提供原、良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生产所在地各区渔业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渔业捕捞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许可渔业捕捞;
  (二)许可临时渔业捕捞;
  (三)许可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19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3.《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批准,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第五条、第七条;
  4.《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4.《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4.《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须凭国家下发的船网工具指标进行申请。
  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三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持有国家下发的船网工具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受理范围:
  (一)渔业捕捞许可:
  属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非机动底拖网作业渔船;
  2.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3.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4.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作业渔船;
  5.须领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6.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捕捞许可证发放。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属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条件与渔业捕捞许可条件相同。
  (三)专项(特许)捕捞许可: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与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捕捞: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海洋捕捞渔船)(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
  1.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
  2.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原件1份)。
  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
  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1份)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原件1份),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03〕349号)。
  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照农业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2004年7月30日制定的《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执行(详细申请程序待上级部门制定公布后再修订本实施办法)。
  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
  除渔业捕捞许可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
  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原件1份);
  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涉及渔船买卖的须填写《卖出渔船申请表》。
  六、申请表格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卖出渔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渔业主管部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渔业捕捞:
  属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权限审批的由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决定;远洋渔业捕捞许可由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决定;其他的由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
  (二)临时渔业捕捞: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渔业捕捞:
  属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权限审批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远洋渔业捕捞许可: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并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其他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临时渔业捕捞: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
  外海、近海、沿岸、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
  有效期1年,须延期的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但连续延期不得超过3年。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有效期最高不超过1年。捕捞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有效期在当年汛期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生产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要在办证或年审时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渔业捕捞:
  渔业捕捞许可证,每年进行1次年审,年审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
  有效期最高不超过3年,使用期1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检,每年进行1次年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无。
04号 许可事项: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渔港范围各项工程施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九条;
  (三)《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符合渔港总体规划。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按渔港总体规划图标示工程项目位置图(原件1份);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四)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分析报告及预防污染措施(原件各1份);
  (五)工程项目建设总平面图及施工图(原件各1份);
  (六)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防患措施(原件各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条件的,回复工程项目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回复工程项目批文,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工程项目回复批文后方可进行渔港范围的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海域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海域使用(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发布)第四条;
  (三)《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
  (四)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
  (五)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六)申请海域不存在管辖异议。
  依据:《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4份);
  (二)申请使用海域的坐标图、界址图(原件4份);
  (三)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材料(原件4份);
  (四)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还应当提交立项的批准材料;
  3.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泄洪区内申请项目用海,应当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海域使用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海洋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海洋局初审,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一)下列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1.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2.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3.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海洋局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用海项目进行初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15年;
  (二)拆船用海20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25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30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40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海域。
  依据:《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是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需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条;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广东省农业厅决定;
  (二)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决定;
  (三)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申请表并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三)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一)项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二)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
  (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表并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程序相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从事相应的种子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符合检疫要求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九条;
  (三)《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省间调运的: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按下列不同情况申请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的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省内调运的:
  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调运经检疫合格的;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经检验合格的;
  3.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合格的。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
  (二)省间调运的,提交调入地《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三)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符合转签证的(即持有异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调入本地的、在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原件1份);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对调运货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检疫检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许可事项: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属于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并经现场检疫合格。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农业植物产地检验申报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农业植物产地检验申报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受理-→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定期对申请检疫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进行检疫,并填写《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田间调查记录》-→检疫合格的核发《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检疫检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六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船舶证件齐全、有效(证件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五)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
  (七)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的临时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提供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航行签证簿上显示已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提供职务船员的有效职务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船舶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航行签证簿上显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上述证书应显示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如未交付,应提供担保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提供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装载普通货物的船舶还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原件2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船舶进港报告单》、《船舶出港报告单》。
  上述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小时。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船舶航行签证簿上进行签证,签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办理进出渔港签证后方可进出渔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许可事项: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船舶证件齐全、有效(证件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还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六)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如发生交通事故,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
  (八)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的临时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提供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航行签证簿上显示已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提供职务船员的有效职务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船舶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航行签证簿上显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上述证书应显示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如未交付,应提供担保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提供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须在危险货物装船前2天向渔政部门申办《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该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4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申请船及托运单位各执1份),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取得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许可后方可在渔港装卸危险物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检验
  一、行政许可内容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二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须每年进行营运检验;
  2.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在使用前要进行营运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1.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2.违反下列制造、改造规定的:
  (1)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2)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3.违反下列维修规定的:
  (1)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2)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3)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供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进口的渔业船舶,应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供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无。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该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提出检验申请-→检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无有效期限;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年度有效;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取得渔航安全的技术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船舶检验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渔业船舶每年进行一次营运检验,要求在前次营运检验的有效期届满之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营运检验。需检验的渔业船舶可就近向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0〕37号)第二篇第一章第三节、第五节。
13号 许可事项: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二)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隔离场所;
  (三)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四)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1.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布局: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7)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人员: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1名以上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2)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制度: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兴办种畜禽场,除上述第2至5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动物隔离场所条件要求:
  1.选址: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布局:
  (1)场区周围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5)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设施设备:
  (1)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人员:
  (1)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1名以上执业兽医;
  (2)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制度: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三)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条件要求:
  1.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5)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6)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7)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8)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3.设施设备:
  (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制度: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条件要求:
  1.选址: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布局: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5)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设施设备:
  (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制度: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四)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2份);
  (五)人员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要求有执业兽医的,需提供执业兽医资格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2份);
  (七)设施设备清单(原件2份)。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
  (二)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广东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许可程序:递交申请材料-→到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许可程序:递交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市农业和渔业局完成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送省农业厅-→15个工作日内省农业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有效期1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4号 许可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检疫合格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如生皮、原毛、精液、胚胎、卵、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上市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比赛。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产地检疫: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四条。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1)来自非封锁区;
  (2)临床检查健康;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屠宰检疫:
  1.屠宰检疫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1)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前述第(一)项第4规定的条件。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须提供: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补交上述材料。
  六、申请表格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单》,该表格可到市区街道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受理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除此之外,罗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由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动物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负责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检疫出证。除此之外,罗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由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申报时间为:
  (一)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申报的,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出售、运输的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检疫:3天;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检疫:15天;
  (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3天;
  (四)屠宰动物检疫:6小时。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特殊用途的动物有效期可延长到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30天。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将动物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演出、比赛。
  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将动物产品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动物检疫费。不同动物检疫收费不同,具体按深圳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深府〔2000〕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屠宰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府〔2005〕8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5号 许可事项:动物诊疗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第四条;
  (三)《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动物诊疗机构条件要求:
  1.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3000米;距离幼儿园、医院、酒楼饭店及熟食店直线距离至少25米;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2.面积: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不小于100平方米;
  3.布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且布局合理;动物诊疗区域与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4.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人员条件要求:
  1.动物诊疗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
  2.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他的应当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3.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4.动物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三)诊所的仪器设备:
  1.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还应当具备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名称要求: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农〔2002〕10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原件各1份);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拟设立动物诊疗场所位于罗湖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所需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对经营现场勘察、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营业期限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许可事项:兽药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兽药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营兽药申请表》(原件2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经营兽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位于罗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所需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勘察经营场所,提出勘察情况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