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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参加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对纳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的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应坚持合理预算、科学测算、总体平衡工作方向,实行采购周期内年度预算管理,结余资金按采购执行年度结算,科学考核评价执行效果,合理分配和使用结余留用资金。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完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制度和办法,制定考核标准,加强对结余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做好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标准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衔接,指导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本办法。
  市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预算管理、基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结余留用与财政补助之间的衔接。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激励为主的原则,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
  第六条 坚持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年度基金可分配总量,集采药品费用纳入年度基金可分配总量,在采购周期内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以1个采购执行年度为单位确定集采药品年度医保资金预算。
  第七条 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按上年度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等实际支出比例进行分配并计入相应支出科目。
  第八条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根据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等因素确定,按照《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附件1)规定进行核算。
  第九条 结余留用资金根据《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分批次核算,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 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前,定点医疗机构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合并或分立的(含下属社康更换隶属关系),应在合并或分立后及时划转约定采购量,并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划转时应保持约定采购量总量不变;
  (二)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注销等情况停止经营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三)医疗机构因解除服务协议等丧失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四)其他情况致无法确认执行约定采购量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第十一条 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不计入集采药品医保支出总额范围。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国家、省、市统一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批次集采结余留用资金的具体金额。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附件2)执行。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时完成所有通用名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上,评定为A级;
  (二)按时完成所有通用名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评定为B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级:
  1.按时完成所有通用名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
  2.按时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总量(按所有产品有效含量计,下同),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上,有 2个以下通用名中选产品完成50%以上但不足100%约定采购量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定为D级:
  1.未按时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总量;
  2.有1个以上通用名中选产品完成不足50%约定采购量;
  3.有3个以上通用名中选产品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4.考核得分低于60分。
  第十四条 结余留用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考核等级为A级的,结余留用比例为50%;
  (二)考核等级为B级的,结余留用比例为40%;
  (三)考核等级为C级的,结余留用比例为30%;
  (四)考核等级为D级的,结余留用比例为0,不予发放结余留用资金。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规范用药行为,安排好采购计划,避免在采购执行年度结束前紧急采购。
  第十六条 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出现无法正常供应中选产品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该批次该中选产品供应无法满足定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的,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不纳入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医保支付年终清算管理,每自然年度应开展一次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结余留用资金结算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时,计算参数及考核指标以自然年度为计算范围的,按该批次结余留用核算程序启动时上一年度数据计算;其余按该批次单个采购执行年度计算。
  第十九条 结余留用资金结算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相关数据涉及单位应主动配合数据采集,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
  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参保人医保记账标准,通过传输或报送方式实时、规范、准确提供非参保人集采药品相关数据。
  深圳药品采购平台应提供集采药品相关数据,并配合做好系统支持。
  第二十条 各批次集采结余基数为负数的,该批次不予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结余留用结算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书面反馈,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结余留用结算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结余留用资金应于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最终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资金,可将不低于50%比例的结余留用资金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内部自主分配,促进合理用药和仿制药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相应考核及分配办法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享受结余留用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按照我市现行支付政策定期调整医保各类协议偿付标准,但首年不下调相应协议偿付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同通用名药品已完成完整采购周期结余留用的,在后续集采批次中不纳入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同通用名药品是指与国家、省、市公布的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品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批次)
  结余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集采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其中: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
  集采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
  结余留用资金=结余基数×结余留用比例×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占比
  注:
  1. 约定采购量基数、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以国家、省、市公布或下发的数据为准。按本办法第十条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数据计算。
  2.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为集采落地的上一自然年度通用名药品交易总额与相应采购总量的商值;
  3.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以年度医保基金实际支付的基金总额与参保人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确定;
  4.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以采购执行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集采通用名药品支出总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所有患者集采通用名药品支出总费用的比例确定;
  5.中选价格:药品集采中选产品价格;
  6.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同一时期内,与中选产品同通用名的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金额,可用采购金额计算(采购价格低于中选价格且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产品除外);
  7.结余留用比例: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
  8.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占比:以年度统筹基金总支出与年度医保基金总支出的比值确定;
  9.公式中标记★的,为本办法第十八条所指以自然年度为计算范围的计算参数,按该条规定进行计算(其中,“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以集采落地上一自然年度数据计算)。
  附件2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具体释义

赋分方式

分值

权重

(一)执行药品集采 规定

按时完成药品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情况

见本办法第十三条

/

/

/

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

30天回款金额/采购金额

按计算百分比结果赋分,如95%即为95分

100

30

(二)合理控制药品 费用

医疗机构人次均药品费用增长率

当年度人次均药品支出额/上年度人次均药品支出额-全市医疗机构人次均药品费用增长率(门诊/住院)

≤0%的,得100分; >0%,每增加1%扣5分

100

10/10 (门诊/住院)

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

非中选产品采购量/该通用名药品总采购量

每存在一个药品该值≥50%的,扣10分;≥75%的,扣20分。

100

20

(三)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

线下采购占比

(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额-平台采购额)/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额

<5%的,得100分; ≥5%的,每增加1%扣10分

100

10

执行集采政策的违规次数

如实报量,按时签约,主动积极配合集采工作

①未主动积极配合集采工作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每次扣10分;

②各相关主管部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以及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确认违规的,每次扣20分

100

20

药品价格违规次数

执行医保部门政策,按实际服务数量收费,公开透明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