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豁免3000平方米以下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试行) 已被修改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字号:穗建改〔2020〕17号
- 公布日期:2020.08.14
- 施行日期:2020.08.14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修改依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3000平方米以下办公场所装饰工程豁免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豁免3000平方米以下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试行)
(穗建改〔2020〕17号)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穗建改〔2020〕14号,下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自即日起试行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人员密集场所除外)豁免行政审批,按照《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4号)在属地街、镇进行开工信息手续录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既有建筑内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人员密集场所除外,见附件1),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不改动消防设施,且主体建筑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内的3000平方米以下装修装修工程不在此次豁免范围。 关于办理开、竣工手续的相关事宜
1.属于豁免行政审批实施范围的3000平米以下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告知承诺(见附件2),并按照《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4号)提交资料报送属地街、镇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履行首要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的要求做好相关登记及指导工作。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把控,保障自身权益。
2.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手续的办理事宜,以各区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工程所在辖区未发布相关政策的,建设单位凭施工许可手续(含街、镇办理的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与培训指导
豁免行政审批的3000平米以下办公场所装修工程,属地街、镇按照《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4号)的要求,负责工程管理和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做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宣传讲解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政策的落地实施。
本通知试行期暂定一年。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我办将根据试行情况,会同各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优化完善,切实提升办事企业获得感。
特此通知。
附件:
1.《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2.建设单位的告知承诺函(模板)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8月14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
《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消防法》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附件2
告知承诺函(模板)
XX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本公司 申请进行办公场所的装修,工程名称: ,地址: ,装修面积 平方米。
本公司承诺:本装修工程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不改动消防设施,且主体建筑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本工程所在建筑不属于《消防法》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也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以上承诺及申请材料说明如有不实,我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解决由此引起的纠纷。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产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