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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制止超标准建造私房和占用土地等违法违章现象的通知 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制止超标准
建造私房和占用土地等违法违章现象的通知
(深府办[1988]1584号)


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由于对特区内私人建房加强了管理,使任意占用土地,乱建房屋的现象有所好转。但是,对超标准建房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擅自超标准加建、扩建私人房屋,或利甲职权关系,擅自超占土地建造房屋,用以出租或转租卖等。为做好城市规划、建设,严肃纪律,现对超标准建造私房和占用土地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要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教育,反复说明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个人和国家利益关系,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乱占滥用土地。
  二、必须重申,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一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造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
  三、不准利用农民宅基地合建房屋分成,违者按深府[1988]253号文规定处理。
  四、重申农村私人建房的标准,应严格按深府办[1986]411号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建筑标准。凡超出标准的用地和建筑面积,按深府[1988]253号文规定处理。
  五、未经市政府批准,有关部门超越深府办[1986]411号文规定的用地和建筑标准,批准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其批准文件无效,并按深府[1988]253号文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特区农村规划红线内的私人宅基地,属国家所有。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只有使用权,在国有土地没有登记发证之前,不准出租和擅自转让,待登记发证后,如须转让,必须到市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宅基地转买后的社员不再分配私人建房用地。
  农村规划红线以外私人宅基地(旧)土地属集体所有,在城市建设未需用之前,社员只有临时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或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旧房的基础上改建扩建。
  七、目前市、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正在对全市用地和建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发证,各管理区,办事处,村委,要结合这项工作,对任意批准或不经批准强行占地,以及建房占地多的,要按深府[1988]253号文规定严肃处理。
  198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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