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汕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 公布日期:2021.10.22
- 施行日期:2021.10.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汕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5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2018年第29号印发)、《汕头市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汕医保〔2021〕1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缴费时间
(一)参保登记时间:2021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办理新参保或停保手续、变更参保人信息和扣费账户)。
(二)缴费扣款时间: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10月份开始参保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自助缴费,从1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对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发起批量扣款)。
(三)原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新年度自动续保,将由税务部门按参保人上一年度相关信息发起缴费扣款。参保人如需减员停保、变更参保人信息和扣费账户的,建议在11月1日前完成办理,避免误扣费或扣费不成功。 参保缴费标准
320元/人·年。 参保缴费方式
(一)以村(居)委会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参保人可以通过村(居)委会统一办理新参保或停保、人员信息变更及缴费手续。
(二)以家庭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新参保或家庭户参保人情况有变化,或需变更扣费账户的,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三)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由学校、科研机构向所在地街道(镇)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缴款渠道
(一)自助缴费。从10月份开始参保人可通过关注并登陆“粤税通”及“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汕头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终端等渠道,自行缴交城乡居民保险费。
(二)签约扣款缴费。参保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办理银行扣款账户签约手续,由税务部门定期批量扣费。
(三)银行窗口缴费。参保人可以到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信用社)等银行网点的服务窗口进行缴费(凭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查询缴费)。
(四)办税服务厅缴费。由村(居)委会、学校代收缴费的,可到所属地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缴费,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二维码缴费或开具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柜台缴款。 特别提醒
(一)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且办理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手续的,请按家庭户参保人数预存足够金额(家庭中有成员须停保但未办理减员手续的,仍按家庭户下所有成员发起扣款,同时应存入至少比应缴费金额多10元。如因未及时减员或未按规定存入款项导致余额不足,整个家庭户下所有成员将扣款失败)。税务机关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批量扣费;因参保人账户问题而未能成功扣费的视为自动停保。为及时反馈提醒未能成功扣款的信息,建议参保人完善联系人手机等通讯信息。
(二)自助缴费人员请注意按照家庭户参保人数足额缴费。
(三)新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前台登记参保时一并办理银行扣款账户签约手续,并及时在签约银行账户中预存足额应缴资金。
(四)已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停保手续但2022年度已扣款成功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申请办理2022年度已扣费用的退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