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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科函字〔1999〕139号
  • 公布日期:1999.09.27
  • 施行日期:1999.09.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4日)废止


           广州市科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
            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科函字〔1999〕139号)


各区、县级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落实好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现将《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为重要特征。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当地民营科技企业初审工作。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除应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合法的专利、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30%以上;
  (三)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四)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第五条 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程序:
  企业自愿向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依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科委批准,颁发《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可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区管委会审查后,直接报市科委认定。
  《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由市科委统一制发。
  第六条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关技术成果资料证明材料;
  (四)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五)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凭《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办理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由归口管理的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年审,年审结果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