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发文字号:粤建房〔2020〕101号
- 公布日期:2020.06.03
- 施行日期:2020.06.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粤建房〔2020〕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互联网办:
为进一步巩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成果,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遏制住房租赁中介行业乱象,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租赁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20年年底前将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将其违规经营情况推送至省级或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信用广东”网站、“信用广东”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平台、粤商通APP等渠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数据进行公开公示。 强化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管理
各地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研判,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制度,规范租赁房源信息真实发布和动态监管、租赁合同及服务收费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租赁房屋安全,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信用监管模式。网信部门要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2020年年底前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网上虚假、违规租赁房源信息、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机构的相关账号和违法违规网络平台。 提升住房租赁金融管控和服务水平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对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要深入做好贷前调查,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并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银行机构对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时,应予以必要的支持和配合。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针对住房租赁市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服务管理平台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工作联动,提升住房租赁金融服务质效。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合力,加强对房源信息发布、租赁服务收费、租赁房屋安全、租赁金融业务、租赁企业等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和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畅通12345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日常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要依法依规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未明码标价进行收费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