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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明确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受理条件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明确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受理条件的通知


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市发改局《关于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招标问题的通知》、《关于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核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现对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受理条件中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明确如下:
  一、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且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的,招标核准文件不作为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的受理条件;
  二、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或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的,办理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时应提供招标核准文件;
  三、实行备案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的,招标核准文件不作为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的受理条件;
  四、实行备案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的,办理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时应提供招标核准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