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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2021年8月30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思想认识,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有高度
  (一)深刻认识和把握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意义和定位。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清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施行的条例、办法、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的延伸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法律法规在各层级的上下衔接,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实施好地方性法规,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法定职责,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促进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护航清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人大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形成整体合力。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将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把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法治清远建设重要内容,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督办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提供保障。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在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法规实施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有效推进。
  二、强化人大监督,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实施有深度
  (三)依法履职,发挥人大作用。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探索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其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督办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同级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机制,通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评估,分析地方性法规中各项条款设计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客观地评判其综合效益,增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效和立法质量。
  (四)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机制。以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为载体,把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融入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以“网格化+信息化”“网格员+信息员”“屏对屏、面对面”“线上+线下”等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和履职积极性,通过建言献策、工作监督、工作评议、示范带动等方式,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落到实处,干出成效。
  三、强化依法行政,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有力度
  (五)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对地方性法规的知法用法能力,在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第一年,要组织相关的部门进行学习和考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及时制发贯彻该部法规的实施方案,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地方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在地方法规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执法力量,补齐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建设等短板,建立健全市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市、县(市、区)政府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在法规施行两年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各地各部门年度考核中,完善行政执法考评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取得实效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对于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启动约谈、问责等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制定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制度。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套规定自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逾期未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地方性法规没有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相关部门要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修订,通过发布相关的配套文件和政策进行正确引导,拓宽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路径,妥善解决好执法与人民群众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
  四、强化法规适用,推动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有进度
  (八)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各级司法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业务学习内容,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司法机关要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率,扩展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领域。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审判机关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起诉依据的,检察机关应当适用。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涉及到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为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行使释明权,予以适当指导。
  (九)健全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的反馈机制。各级司法机关要注意研究适用过程出现的问题,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改废释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涉及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案件调研分析,发现存在共性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五、强化法规宣传,推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有广度
  (十)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健全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社会组织各负其责的地方性法规宣传体系,使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宣传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及考核和创文巩卫等工作中。在人大任命干部任职法律考试中,加入我市地方性法规内容。
  (十一)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教育,最大化地发挥现有普法资源功能,开拓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利用媒体、网站、微信等载体,通过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群众守法意识。
  (十二)利用好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把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为法治宣传教育新阵地,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组织、发动各级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络员加入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活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大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做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示范引领者,在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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