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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鉴定管理流程的通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鉴定管理流程的通知
(韶地税函[2009]28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发票鉴定的有关操作流程,明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更好地为提出申请鉴别发票真伪的单位和个人鉴定发票,并出具鉴定意见,现就发票管理鉴定流程方面明确如下:
  一、申请鉴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鉴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发票鉴定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及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征管股(科)负责。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申请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其在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取得的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鉴定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取得的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鉴定取得的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3、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鉴定其取得的经营业务范围相应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其取得的发票。
  (二)行政、司法机关的申请
  县或以上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等行政、司法机关需要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发票真伪的,凭单位介绍信或公安部门聘请书,通过县(市、区)局办公室审核编号,主管局长签署意见,交由承办股(科)室进行鉴别。
  (三)税务系统单位的申请
  1、本市内地方税务系统的申请
  (1)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能对发票进行鉴定的,应在《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中出具鉴定意见,开具《发票鉴定书》。不能鉴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及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编号,交由承办股(科)室进行鉴别,承办股(科)室开具《发票鉴定书》回复申请的税务机关。
  (2)市局稽查部门受理的发票违法案件,如需要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鉴定的发票,应按规定程序填写《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报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编号签署意见,交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进行鉴别,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鉴定书》回复稽查部门。
  2、外市、外省税务系统单位的申请
  外市、外省税务机关需要对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要求协查发票真伪的,凭市外、省外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或协查函,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四)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发票原件
  2、申请鉴定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税务登记证件
  4、行政、司法单位的介绍信或公安部门的鉴定发票聘请书
  5、《鉴定发票申请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鉴定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鉴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鉴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式样按照省局《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样本》中的《鉴定发票申请表》印制。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鉴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发票的,应包括《鉴定发票申请表》、申请鉴定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行政、司法单位申请鉴定发票的,应包括《鉴定发票申请表》、行政司法单位的介绍信或公安部门的鉴定发票聘请书,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鉴定。
  (三)鉴定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的形式,并确保鉴定结论准确。无论使用计算机打印或是手工填写,均须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或鉴定行政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四)对难以准确鉴别的发票,如属外市、外省税务机关监制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向外市、外省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同时将发票送发票监制的税务机关鉴别。
  三、鉴定发票的时限
  (一) 要求鉴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能对发票进行鉴定的,应即时办理;不能对发票进行鉴定的,即时送县(市、区)发票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县(市、区)发票管理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鉴定。
  (二)县(市、区)发票管理部门不能对发票进行鉴定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及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编号后,交承办科室进行鉴别,承办科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鉴定。
  (三)市局稽查部门受理的发票违法案件,如需要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鉴定的发票,应按规定程序填写《发票真伪鉴定审批表》报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编号,交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进行鉴别,承办科室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鉴定,特殊情况经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出具鉴定证明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能鉴定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鉴定书》;
  (二)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不能鉴定,报上一级县(市、区)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受理并能鉴定的发票,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鉴定书》;
  (三)县(市、区)税务机关、市局稽查部门经规定程序上报需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鉴定的发票,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鉴定书》;
  (四)地级市以上的行政、司法单位及外市、外省税务系统通过市局办公室交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鉴定的发票,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鉴定书》;
  五、在鉴定过程中,税务机关应查证假发票的来源、渠道,属管辖的纳税人使用假发票的,按发票违章处理的程序予以处罚。
  发票鉴定管理业务流程图:略
  附件:1.申请单位及个人使用的发票鉴定申请表
  2.本市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1:
  申请单位及个人使用的发票鉴定发票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人(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鉴定的发票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金额/发票面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备注

 

 

 

 

 

 

 

 

 

 

 

 

 

 

 

 

 

 

 

 

 

 

 

 

 

 

 

 

 

 

 

 

 

 

 

 

 

 

 

 

发票来源情况说明

 

申请人(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如需鉴定的发票数量多,可附表列明。
  2、本表一式一份,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其所取得发票真伪性时填写。
  附件2:
  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
  鉴定编号:韶发鉴【 】 号

申 请

单 位

 

发票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数量

发票起止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

申 请

原 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市、区)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局办公室

意 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鉴 定

结 论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税务机关、市局办公室各一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