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字号:粤建质〔2010〕88号
- 公布日期:2010.12.31
- 施行日期:2010.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建质〔2010〕88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部门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以及所有的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意见》,通过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自觉性。为确保学习取得实效,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学习方案并抓好落实。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继续深化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预防施工坍塌和高处坠落两类事故为目的,不断加大对深基坑、高支模、地下暗挖、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整改措施、人员、责任、资金和时限“五到位”,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对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施工许可、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的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积极参与或认真组织本地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