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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银保监发〔2019〕13号)



珠海市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珠海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有关要求,我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机制流程,完善设备保障,确保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保险行业协会要做好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督导、配合及相关自律工作。

  《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我分局将加强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难点,请及时向我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珠海辖区实际,现就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范围

  (一)保险公司(含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本实施意见列明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团体保险产品除外)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实施操作轨迹留痕、截屏等可回溯管理措施。

  (三)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1.销售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不包括粤港(澳)两地车辆保险、澳门单牌车辆保险、港珠澳大桥通行车辆保险等跨境车险业务。对于已有可回溯销售行为影像资料的机动车辆保险续保业务,且续保险种、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等未发生变化的,投保人签署已知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的书面说明后,可不再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2.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

  3.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险产品或其他分红理财型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严格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工作规范

  (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电话录音时应记录和保存以下内容:

  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工号、姓名;

  2.投保人姓名、有效身份证明;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告知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责约定及投保提示,投保人确认知悉;

  4.投保人确认知悉应如实告知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法律后果。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操作轨迹、截屏应包含以下内容,并以独立页面显示:

  1.投保人确认知悉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间;

  2.投保人确认知悉如实告知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法律后果;

  3.投保人确认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内容;

  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销售有关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时,应清晰、真实、完整记录以下销售行为关键环节内容:

  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责约定及投保提示等;

  4.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四)销售有关人身保险业务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时,应清晰、真实、完整记录以下销售行为关键环节内容:

  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4.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出示产品说明书、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还应包括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

  5.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6.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三、完善可回溯管理实施保障机制

  (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建立相应的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和视听资料管理办法,规范开展视听资料质检、归集、存档等工作。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完善保险销售回访制度,开展回访时,回访用语应包括“投保时是否接受了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陈述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

  (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对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等严格保密,不得外泄或者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我分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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