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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21〕5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建设,保障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改工程,但海域的管线迁改工程除外。各区(功能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管线迁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内管线迁移、扩容、新建。
  本办法所称管线业主单位包括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以及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政府授权、委托、指定的管线运营、维护、管理单位。
  第三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应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其设计与施工既要符合管线工程设计标准,又应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四条 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的管线迁改工程,应按规划路由敷设。共建管道(含共同沟、电缆沟、综合管廊等)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管线业主单位应予以协助;单独路由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管线业主单位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代为办理,使其满足项目建设规划及建设工期要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遵循“分类处置”“拆一还一”“注重效率”的原则。
  (一)管线迁改工程按政府投资管线迁改,政府据实还建实施管线迁改,谈判补偿或按还建标准补偿涉军、涉铁路、涉密管线迁改,电力管线迁改,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补偿等进行分类处置。
  1.产权属政府的管线迁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给水、排水、照明、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等,列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划一并实施。项目管线回收利用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产权属企业或用于经营项目的管线迁改工程,包括燃气、燃油、热力、通信、工业、有线电视等,由政府据实还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或按流程委托管线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其中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设计、施工方案需经相关管线业主单位审核认可。项目管线回收利用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涉军、涉铁路、涉密管线迁改工程,根据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管线业主单位双方协商,可选择谈判补偿或按还建标准补偿两种方式。如采用谈判补偿方式,由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管线业主单位谈判确定迁改费用,并可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管线业主单位认可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如采用按还建标准补偿方式,由管线业主单位提供达到计量计价深度的图纸资料和编制预算,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由管线业主单位组织实施。迁改费用纳入该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列支。
  4.电力管线迁改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或按流程委托管线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永久性迁改的管线,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原则上设计方案必须考虑合理利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组织利旧方案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5.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的补偿应按征地拆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二)迁改应控制投资规模,原则上“拆一还一”,按原功能、规模还建。因新建、扩容、新增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管线产权属政府的,应纳入项目总投资;其他情形原则上由管线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三)注重项目建设效率,涉军、涉铁路、涉密管线迁改可按谈判确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予以支付,保障项目开工建设和整体进度可控,促进项目早日完工、早日投入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征求规划主管部门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将迁改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的,方可予以迁改补偿,否则原则上由管线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拆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承担迁改费用。
  (一)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以及经规划许可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现有管线,根据有关规定免办规划手续的除外。
  (二)规划审批要求在规划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迁移的临时管线;经规划批准但超过临时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管线;经规划批准但未按经批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的管线。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线迁改工程按《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管线迁改工程费用在项目总投资中单列,采用补偿方式的管线迁改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还建方式的管线迁改费用出资方式与投资主体一致。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书面通知有关管线业主单位,告知项目范围和设计要求。各管线业主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在30天内提供既有管线的竣工图及规划报建资料,并书面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管线现状、迁改方案及扩容、新建管线情况。逾期未提交的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物探,物探结果应报管线业主单位审核。管线业主单位应在10天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逾期不审核不反馈导致后期引起的变更费用由管线业主单位负责。
  管线现状包括管线权属、性质、规格、数量、标准、使用状况等内容。
  管线迁改应包括管线规划要求、迁移管线规格、数量、方案,扩容及新建管线规格及数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管线现状、迁移、属于政府投资的扩容及新建内容,并明确投资估算。
  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但不属于政府投资的管线扩容、新建工程,立项报建手续从其管理规定。管线业主单位与市市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衔接。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的编制工作,管线勘探、竣工测量费用应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列入概算、预算。管线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核确认管线迁改设计图纸和费用。管线迁改的概算、预算计价依据为国家、省等现行的计价定额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管线迁改概算审查应提交如下资料:
  1.管线迁改设计图纸。图纸应符合相关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要求,明确迁移、扩容及新建管线、设备的性质、规格、具体位置、数量等,并应有管线业主单位的明确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路由的审查意见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意见。
  2.管线迁改概算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管线业主单位应出具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管线迁改内容、规模、费用以及是否纳入迁改范围等予以明确。
  3.其他相关管线迁改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管线迁改预算审查应提交如下资料:
  (1)管线迁改工程批准建设文件、初步设计资料、经批复的概算文件。
  (2)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3)管线业主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路由的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意见,管线现状图纸。
  (4)工程计量书,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技术参数或性能描述、价格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5)编制工程预算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管线业主单位作为管线迁改代建单位,管线业主单位也可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实施,相关委托均应签订委托协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统筹组织各管线沟槽开挖、回填等施工作业,减少重复工作。
  第十三条 委托管线业主单位作为管线迁改代建单位的,相关工程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监理、造价单位应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产生并签订合同,中标单位需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设计、施工由管线业主单位招标产生并签订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设计、施工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线迁改工程,支付进度款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其中委托管线业主单位作为管线迁改代建单位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管线临时迁改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要求管线业主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步开展管线迁改设计,在前期工作中即可预见存在管线临时迁改的,须在设计方案中明确体现,并列入估算、概算、预算按流程审批。
  (二)由于地下管线复杂,确属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政府改变建设时序、交通导改等原因造成的管线临时迁改,应按设计变更的方式报批,具体审批流程按主体工程所属行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费用在总概算中调剂使用。
  (三)在前期工作中不可预见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管线临时迁改的,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写管线临时迁改方案,经相关管线业主单位审核认可,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对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进行确认,作为审核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临时迁改方案组织实施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同时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管线临时迁改费用的必要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线迁改工程的管理,做好项目范围内的管线沟槽开挖、回填、加固等施工作业与主体工程施工的统筹协调,做好管线迁改范围、工程量的现场确认等。
  第十七条 在管线迁改工程覆土前,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按规定进行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并将成果资料及时按要求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在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业主单位参加,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查验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珠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第十九条 管线迁改结算审查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应提交如下资料:
  1.由管线业主单位提供的规划主管部门对该迁改管线原来建设时发出的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管线迁改竣工图、工程量确认单(需建设单位、管线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3.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管线迁改竣工结算书(需建设单位、管线单位、造价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4.管线迁改有关招标文件、合同、协议等。
  5.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6.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珠海市城建档案移交书》。
  7.其他结算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上应提交资料凡是经市城建档案馆确认的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管线迁改工程资产移交和维护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管线迁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管线资产书面移交给管线业主单位,并提交如下资料:
  1.项目报建资料。
  (1)共建类资产:共建管线资产如移交给管线业主单位管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报建资料原件或加盖本部门公章的报建资料复印件。
  (2)还建类资产:还建类管线资产的产权(管理权)应移交给管线业主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报建资料原件或加盖本部门公章的报建资料复印件。
  2.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已盖章的产权移交资料(含建设批文、概预算审批、结算、竣工验收、移交说明函等资料)。
  (二)管线迁改工程资产移交后,应确保管线资产运营安全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遵循“谁的资产谁维护”的原则,管线维护职责如下:
  1.共建类资产:共建类管线资产如未移交给管线业主单位管理使用,则应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维护;如已移交给管线业主单位管理使用,则由管线业主单位维护;如涉及多家管线业主单位,则由管线业主单位内部协商,可采用分路段或分时段等机制来维护。
  2.还建类资产:还建类管线资产,由管线业主单位维护。
  3.质保期内资产:在管线迁改工程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管线故障及安全问题,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处置;其他原因引发的管线故障及安全问题,由承担管线维护职责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可申请列入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议程,研究解决方案、协调解决问题,重大事项应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