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修订)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自然资函〔2019〕2441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对原《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4日

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8〕322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包含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是基于区域综合平衡模式对镇区筹集的资金以及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按用途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总额的80%,公共管护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20%。
  第四条 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偿给因划定为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偿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谁种谁有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第五条 公共管护经费包括市级管护管理经费、镇区管护管理经费。资金使用范围分为:
  1.市级管护管理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日常管护管理支出,包括生态公益林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森林灾害救助,开展生态公益林管理维护,装备和设备购置,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2.镇区管护管理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17%,由镇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辖区的生态公益林日常管护管理支出,包括生态公益林森林资源培育更新和生态公益林信息化建设,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护人员经费、装备购置和设备购置,管理方式创新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以及对管护成效突出的村给予奖励性补助等。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1.核定全市省、市级两级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
  2.组织补偿资金的预算编制。
  3.组织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实施。
  第七条 镇区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落实补偿资金发放“一卡(折)通”制度。督促村(组)集体制定并牵头汇同镇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该村(组)集体的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损失性补偿资金的70%或以上分配到村民手上,并确定每人分配的补偿金额。
  2.负责将各村(组)集体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3.根据各村分配方案编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明细,及时向镇区财政部门提交补偿明细及拨款申请。
  4.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详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
  5.及时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1.落实市财政的预算安排;
  2.组织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1.落实为区域综合平衡模式应负担的生态补偿资金并及时上缴市财政;
  2.根据镇区林业部门提供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明细及拨款申请,在该镇区资金拨付的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条 资金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向生态公益林所在村(组)集体提交申报资料,村(组)集体汇总申请后制定该村(组)集体的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报镇区林业部门审核;
  2.镇区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建立档案资料报送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3.已签订《中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或《中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以下均简称界定书)的市直部门直接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材料
  1.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书(标准文本);
  2.属于租赁、承包期内的林木,提供签订的界定书和合法的租赁、承包合同;
  3.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提供签订的界定书和协商(协议)文件;
  4.申请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名册。
  镇区以村小组为单位建立补偿申请名册,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补偿林地面积、林地地址、林地四至、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银行账号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金补偿标准
  2019至2022年,资金补偿标准分别为135、143、152、161元/年·亩。2023年及以后补偿标准以市政府后续出台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的资金拨付手续,其中:
  生态公益林属自留山、责任山、依法承包租赁或谁种谁有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双方已协商确定补偿对象的,由镇区财政部门将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全额发送发给农户或承包租赁者的“一卡(折)通”银信账户。
  生态公益林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村(组)集体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中可安排统筹使用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小于总额30%,用于聘请村级护林员的工资补贴或村(组)集体其他公益性支出,其余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的70%或以上由镇区财政部门按照分配方案通过银行“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个人(户)银信账户。
  第十四条 各镇区林业部门为资金发放主体,在收到预算资金后应及时向镇区财政部门提交补偿明细及拨款申请,镇区财政部门须在该镇区资金拨付的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资金拨付。镇区林业部门牵头汇镇区财政部门建立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一卡(折)通”制度。
  1.补偿对象为单位或个人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单位和个人的“一卡(折)通”银信账户。
  2.补偿对象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资金分配方案、村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折)通”银信账户信息,以便直接将损失性补偿资金支付到其账户内;其中,对于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均补偿不足1元/人的,可由集体议事决定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市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要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补偿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补偿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补偿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补偿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中林〔2015〕34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