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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将我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将我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09〕97号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税务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我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中府办〔2009〕3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根据文件精神,从2009年7月1日起,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住院医保),市局就有关具体征管操作明确如下:
  一、社保登记
  对符合文件要求的大中专学校(名单见附件1),税务分局应为其办理新的“单位缴费登记”。为与一些大中专学校原来的缴费登记区分,缴费人名称格式统一为“××××××××(学生医保)”,“缴费单位类型”统一选“事业(差额)”。
  二、社保缴费项目核定
  对大中专学校的缴费项目核定,“社保规则”应选“城乡住院医保”,纳税(费)期限为“按年”,申报期限为“期内15天”;缴款期限为“不初始置定缴款期限”;核定起始日期要录入起始月份的1号,核定终止日期为空。为避免“大集中”系统及税管员平台产生大量的催报信息,该条核定记录要填上实际终止日期,为录入起始月份的上月最后一天。(例:某大中专学校2009年7月8日为外市户籍学生办理城乡住院医保登记,则“社保缴费项目核定”的“核定起始日期”为“2009-07-01”,“实际终止日期”为“2009-06-30”。)
  三、申报征收
  我市大中专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的城乡住院医保原则上按年缴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应征数据传入大集中系统,大中专学校凭《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附件2)到地税部门申报,地税征收人员直接在大集中系统的“清缴税款”模块进行核对和清缴。因存在新生入学、插班生等情况,大中专学校可在缴费年度内根据不同学生类型多次申报缴款。
  对我市大中专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征收城乡住院医保,不加收滞纳金。
  在征收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规费管理科反映。
  附件1:
  参加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名单
序号学 校
1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2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
3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
4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5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6中山市高级技工学校
7中山市中等专业学校
8中山市沙溪理工学校
9中山市东凤镇理工学校
10中山市黄圃理工学校
11中山市建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12中山市坦洲理工学校
13中山市三乡镇理工学校
14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
15中山市横栏镇理工学校
16中山火炬开发区理工学校
17中山市南朗理工学校
18中山市阜沙职业中学
19中山市板芙镇高级职业中学
20中山市良都中学
21中山市卓山中学
22中山市神湾镇神湾中学
23中山市体育运动学校

  附件2: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缴费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单位名称

 

纳税编码

 

应缴费总额

 

申报人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说明:1、本表适用于只缴交大学生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填报。
  2、参保单位于填报日期2天内凭此表到所属地税分局申报缴费。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地方税务机关,一份缴费单位自存。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