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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科工信〔2018〕125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工信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18年9月28日

  珠海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珠府函〔2018〕396号)工作要求,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完善独角兽企业评价和发现机制,打造前沿产业独角兽群栖生态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库企业基本条件
  (一)工商登记住所位于珠海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运营情况良好的法人企业。
  (二)鼓励工商登记住所暂不在珠海辖区内的企业参与入库遴选。此类企业必须与我市商务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落户意向合同,半年内整体搬迁到珠海,或在珠海设立总部基地、研发基地、生产基地。此类入库企业在正式落户珠海并开展实体经营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原则上企业在10年之内设立,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可依据实际放宽至15年。
  (四)产业领域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含集成电路、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装备(含先进装备制造业)、航空航天、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和大健康(含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金融科技、跨境电商、新零售、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
  二、入库企业标准
  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分为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三个层级。
  (一)独角兽企业。
  估值超过10亿美元(或60亿元以上)、获得私募、创业投资且尚未IPO上市(不含“新三板”上市)的企业。
  (二)独角兽潜力企业。
  估值超过1亿美元(或6亿元以上),累计获得私募、创业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且尚未IPO上市(不含“新三板”上市)的企业。
  (三)独角兽种子企业。
  1.以科技创新为主的独角兽种子企业,必须掌握前沿核心技术或颠覆性技术,研发投入强度高,拥有对主营业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I类自主知识产权(分类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2.基于互联网思维、大数据、电子商务、物联网、云服务等技术,围绕目标客户、产品和服务、盈利渠道等以平台生态型为主的独角兽种子企业,必须具有成长速度快,主营产品(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在短时间内有市值的爆发,并且未来有较大发展空间的企业。且近3年内获得过创业投资。
  3.企业所属的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经营的产品具有突出优势;在企业规模增加的同时,其竞争力可实现大幅增长。
  4.创业团队(管理层)稳定,并具备创新思维、资源整合能力、企业家精神。
  三、遴选程序
  独角兽企业培育库遴选由市科工信局牵头负责,可委托第三方高端智库组成遴选专家委员会。遴选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知名投资人、产业智库专家、知名创新媒体人、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科工信局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启动独角兽企业入库遴选工作。
  (二)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报资料。
  (三)专家评审。评审流程分书面筛选、路演答辩、实地调查三个环节。由遴选专家委员会对照入库企业基本条件、入库企业标准等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对通过书面评审筛选的备选企业,组织路演答辩和实地调查,最终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择优录取并形成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和独角兽种子企业的入库企业候选名单。
  (四)入库直通车。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直接进入路演答辩环节。
  1.获得过知名创投机构3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
  2.在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前5排名,并获得创投机构推荐的企业。
  3.市顶尖人才、一类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4.经认定的全国行业内“单打冠军”。
  近2年曾入选国内外独角兽(未来独角兽)榜单的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珠海或在珠海设立独立法人的总部基地、研发基地或生产基地企业的,可直接进入实地调查环节。
  (五)名单审定。根据遴选专家委员会意见,由市科工信局召开局务办公会议拟定珠海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选名单,经向社会公示5天后,报市政府审定,以市科工信局名义对外公布。
  四、管理措施
  (一)纳入珠海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从入库下个月起根据《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
  (三)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不再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在申请入库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科工信部门负责解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