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的通告(2010重新发布)
- 制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无线电〔2010〕11号
- 公布日期:2010.01.14
- 施行日期:2005.11.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无线电〔2010〕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通知》和《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的通告》2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注2007年6月,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的通告
(2005年11月28日 深无办发〔2005〕110号)
(2005年11月28日 深无办发〔2005〕110号)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生产各种类型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的规定,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不得在我市生产(以外销为目的除外)、销售、使用和刊登广告。 设置、使用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的,必须立即拆除;造成航空干扰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