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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82.03.25
  • 施行日期:1982.03.2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河道、自来水等设施完好,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一整套管理、养护、维修的具体办法,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条 城市道路不准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不准在路边、边坡挖坑取土;不准在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包括在路面晒晾物品);不准在道路范围内试刹车及倒桩学车;不准擅自在路边及行人道上修筑车辆出入通道和私设摊档、车辆保管站;不准擅自在道路范围内修筑地下构筑物(如挖防空洞、化粪池等)。
  第四条 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和开挖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用地,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需临时占用和开挖内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占用渠箱、濠涌维护地带范围,必须报市政维修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开挖道路、公共用地,要按章缴交修复费用和材料。
  经批准占用和开挖道路、公共用地时,占用和开挖的单位或个人要设危险牌或明显标志,余泥什物砂石按批准的范围堆放,不得散出指定范围和流入沟渠沙井。要按规定的时间将场地清理干净,管坑回填土要按道路施工标准分层夯实,否则不予验收。由此而影响市容卫生,造成交通事故,由占用、开挖单位负责。
  因故暂停或延期占用、开挖的,要提前七天办理手续。停占、停挖和开挖期满后,均须立即做好清场工作,在三天内报请市政维修管理处或区城建局验收。验收单位接报后三天内不验收,责任由验收单位负责。停占期间,可免交占用费。电缆、自来水管道、危房等抢修工程,必须开挖、占用道路的,可边修边报或先修后报。
  属市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如修建道路、桥梁、下水道、自来水工程),经批准后不收占用费。
  第五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占用道路、公共用地,或虽经批准,但逾期不办理延期或完工后三天不报请验收,以及擅自扩大占用范围者,每天每平方米罚款二至五角,损坏道路要增收一至五倍修复费。
  在道路上试刹车、倒桩学车,在人行道和内街行驶、停放汽车,每次罚当事人五元,损坏道路要增收一至五倍修复费。
  单位或住户的污、废水排放出道路,经通知后五天内不处理者,处以五元至一百元罚款,损坏道路要增收一至五倍修复费。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道路竣工后,主干道五年内不准开挖,次干道和人行道三年内不准开挖。为避免重复开挖,有关单位要将每年需要开挖路段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市建设局。水泥砼道路要严格控制开挖,如一定要开挖,依章按一整块路面收取修复费。
  第七条 特种、超重及一切容易损坏道路、桥梁的车辆,不准任意在城市道路、桥梁行驶,必须通过时,须经市政维修管理处批准,按指定路线通过,并采取必要的行驶措施。违反者对司机罚款五元至一百元。
  第八条 凡在桥梁堤岸栏杆和涵闸上敷设各种设施时,必须经市政维修管理处批准,违者立即拆除,并对违反单位(个人)处收五元至一百元罚款,如有损坏,要增收一至五倍的修复费。
  第九条 各种船艇、竹木排通过桥下,不得损坏桥桩、桥架和墩台。禁止在桥下停泊,禁止在桥涵附近挖掘河床,禁止倾倒余泥垃圾。
  严禁毁坏堤岸、桥梁的栏杆和有危害堤岸设施的一切行为(如堆放物资、挖掘沙土、倾倒余泥垃圾)。
  凡通航河道需疏浚时,疏浚深度应经市政维修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上列违反者,处以五元至一百元罚款,损坏者要增收一至五倍修复费。
  第十条 市政维修管理处发现或接到马路大氹损坏通知后,主干道大氹三天内处理,其他马路五天内处理。逾期不处理,处以责任人罚款一至二十元。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必须保持经常畅通。所有排水管道、渠箱、濠涌、明沟、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贮水池、污水处理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维护地带,必须严加保护,严禁向排水设施和构筑物内倾倒粪便、垃圾、煤灰、瓦砾及其他各种杂物。市内的蓄洪湖泊应根据蓄洪需要控制水位高低,不得任意堵塞和影响调节。
  在排水设施的维护范围内(详见《广州市下水道维护地带宽度控制》)不准占用,不准堆放东西,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内街渠箱面不准锤击及行驶机动车辆,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凡违章占用管道渠箱私建的建筑物应予拆除。如不听劝告,由市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强行拆除。
  第十二条 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掏挖、堵塞和移动各种排水设施。不准在明涌内停放木排及私设码头停泊船艇装卸货物。濠涌堤岸禁止堆放东西和占作工场。各单位确因需要,拆迁或改建现有排水设施时,应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工程费用全部由申建单位负责。
  凡单位或住户新建、该建的下水道(包括临时设施用水排放),如需接入市政排水设施,必须经市政维修管理处或所在区城建局审批,按指定位置接入。新建、改建化粪池,要经市环卫局核准,采用标准化图纸施工,完工后报市政维修管理处或所在区城建局验收,并按指定位置接人市政排水系统,工程及费用均由申报单位或住户自行负责。
  凡接入公用排水设施的单位的排水管道,应按时自行维护及清疏。
  批准开挖道路安装地下各种管线时,未经市政维修管理处或区城建局的批准,不得移动和损坏下水道设施。
  第十三条 各种工业废水的排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规定,严禁将危害人畜,妨碍农作物生长,腐蚀排水设施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废渣和医院有传染病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单位的水泥砂浆和钻桩的砂泥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排入市政渠、并设施。
  第十四条 凡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损坏排水设施的要增收一至五倍修复费。
  第十五条 市政维修管理处发现和接到下水道渠堵塞、进水井淤塞积水的通知后,主干道范围的三天内处理,次干道五天内处理,逾期不处理,处以责任人一至二十元罚款。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水源防护措施的规定,确保生产用水和人民食水安全。为防止供水管网被污染,各单位、用户有自备水源,或采用贮水池供水以及工业用水等管道,一律严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违者立即停止供水,待处理后再恢复供水。
  第十七条 在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两侧一米的维护范围内,一律不准乱占、乱建和堆放东西。凡私自在供水管网上骑建的建筑物一律要拆迁。城市供水设施,如管线、闸阀、汽掣、水表等一律不得擅自开关或移动。各单位建设需要移动或改建城市供水设施时,必须报自来水公司审查批准,并应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全市消防栓(包括单位自备)只供火警专用,不准擅自启开。如遇火警启用时,应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并在事后将启用时间、地点、用水数量等报自来水公司。消防部门演习用水必须事先通知自来水公司。
  第十九条 用户申请用水(包括新装、改装、移装、增设),均须经自来水公司批准和负责装表、接驳,不得擅自接驳或无表用水。其户外水管工程由自来水公司(或由自来水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设计和施工。户内水管工程可委托持有许可报装的承装单位办理。用户并厂、迁厂、转业、停业均应办理用水转移或拆表停用等手续。
  第二十条 用户投资敷设的户外管,其产权应无偿移交自来水公司,用户不得移改或拆除。管道移交后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
  第二十一条 用户要爱护水表,不准使用任何方法使水表慢行、停行、逆行,影响正确计量。不准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以利抄表、定期换表和维修等工作。凡水表被破坏或遗失,用户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群众发现城市供水设施漏水,应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修理。自来水公司发现或接到漏水通知后,主干道漏点三天内处理,其他道路漏点五天内处理。逾期不处理者,处以责任人罚款一至二十元。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供水设施管理规定,除赔偿修复费,按实际小时追收水费及拆除私建私装设施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个人)处以五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水设施的违章处罚由自来水公司处理。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的违章处罚由市政维修管理处、各区城市建局办理。
  违章者应按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缴交。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百分之五。
  施工过程违章作业,损坏市政设施等,不服从制止者,市、区市政管理机关,可将一切材料及工具设施暂时扣留(发还时要追缴保管费,保管期间一切损失仍归违章者自负)。
  市政设施的管理事项由各级公安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员执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员执勤时,必须携带《广州市市政设施检查员》的证件。
  各级市政管理部门、执勤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如放弃职守,按失职论处。
  第二十五条 对谩骂、殴打执勤人员,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赔偿药费、加倍罚款或送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违章或损坏市政设施情节严重又不执行处理决定者,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得暂时停办违章单位(个人)的一切市政设施的申报工作,直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不执行处理决定而造成生产上工作上的损失,应一并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章罚款统属地方财政收入,每年按上年罚款总额,由市政管理部门提出比例分配给各区、街及有关部门,用于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和执行任务的经费。群众检举揭发违章或损坏市政设施,由市、区市政管理部门视其举报违章大小,给予表扬或奖励。接受检举机关应对检举人负责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机关和街道基层组织应接受群众检举违章或损坏市政设施的来信来访,制止一切违章行为,并将情况送区城建局处理。各区以区为单位,对协助管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评比,对有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