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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停车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停车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发改〔2020〕7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我市残疾人交通出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无障碍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345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并商市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交警部门,现就我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指残疾人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深圳市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使用标识》的车辆。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1天(含本数,指24小时,下同)以内实行零收费;停车1天以上的,扣减1天后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停车费。
  三、城市道路(路边)临时停车泊位:在规定的收费时段内,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予以每天首2小时(含本数)以内零收费;停车2小时以上的,扣减2小时后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四、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属于新能源汽车的,除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停车收费优惠外,同时享受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
  五、除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倡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停车场对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停车收费予以优惠。
  六、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放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深圳市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使用标识》《残疾人证》《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七、请市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并与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做好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使用标识相关数据对接工作,确保城市道路(路边)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