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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卫生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不良记录查询制等三个文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卫生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不良记录查询制等三个文件规定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驻珠医疗机构:
  为了确保市卫生工委、卫生纪工委《关于印发珠海市卫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卫工〔2011〕18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23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卫政法发〔2011〕92号)文件规定落实到位,特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在具体实施的药品、医用耗材、设备、器械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负有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有关企业近三年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工作职责。如供货商或其它参与投标、采购的企业有犯罪记录,不得参与药品、医用耗材、设备、器械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活动。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将严肃查处。
  二、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23号)文件规定。省卫生厅公告的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企业三年内一律不准参加药品、医用耗材、设备、器械采购活动。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将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卫政法发〔2011〕92号)。各单位在具体实施的药品、医用耗材、设备、器械采购等活动中,不得采购本单位干部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所办、经办公司的产品。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将严肃查处。
  四、卫生局和卫生纪工委组织力量检查。对各单位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卫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与正在开展的“三打两建”活动相结合,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落实情况,对执行不力者实行责任追究。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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