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6.11.25
- 施行日期:2016.11.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6年11月25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在汕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在汕的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5、市直和中直、省直驻汕处级以上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该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6、出席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十三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及部分港澳台知名人士和海外华人华侨;
7、祖籍为潮汕籍或在汕头市居住、投资、工作的部分华侨;
8、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9、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