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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公布2017年韶关市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最低月标准的通知

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公布2017年韶关市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最低月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韶关市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最低月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韶关市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最低月标准》(见附件)。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纳入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当地提标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将城镇特困供养金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附件:2017年韶关市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最低月标准
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2017年韶关市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最低月标准

县(市、区)

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最低 月标准

乐昌市

928

南雄市

928

仁化县

928

始兴县

928

乳源县

928

新丰县

928

翁源县

928

曲江区

928

浈江区

933

武江区

938


  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