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经贸字[2002]92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财政局、全市各企业:
  为加快实现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现将《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市经贸局联系。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特制定《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负责组织和编制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计划。
  第二条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用于珠海市辖区范围内的经贸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主要发展我市的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重点支持“双高一优”(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项目。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用于我市所有经济成份的经贸企业的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符合如下几个方面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珠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国家和地方创造较多税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通过市财政部门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五条 贴息方式为定额贴息和全额贴息两种。定额贴息根据贷款实际发生额安排一定的贴息。全额贴息根据贷款发生额,按国家公布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全额贴补。全额贴息一般适用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信托部门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申请贴息。
  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贴息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
  (四)贷款到帐的进帐单复印件;
  (五)企业已支付的利息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
  (六)企业上年度的缴税凭证及本年度的缴税凭证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的技术认定、资质等文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贴息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评审计划。
  第十条 根据评审计划,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的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流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等。评审小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确定各项目的定额或全额贴息方式,编制出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并附上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收息单和企业付息单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把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贴息金的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企业须在获得贴息资金的年度终后一个月内向市经济贸易局和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提交《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由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优秀项目将对承担企业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贴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如违反本贴息办法,或擅自改变贴息金用途,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并收回贴息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