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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已被修改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科技局联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本市辖区内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或者机构。
  第三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和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围绕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完善机构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并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各类技术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本市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四)积聚高端人才。吸引相关技术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在优势领域引进、培养高端人才队伍。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者机构。注册地和主要办公、科研场所设在本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独立核算制度。
  (三)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切实解决本市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企业技术难题,促进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固定科研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五)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并具有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六)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范围。
  第七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本市设立研发总部或者区域研发中心。在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汽车、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布局建设高水平研究院,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具体条件,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论证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根据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通知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报送纸质材料到所在地的县级科技管理部门。
  (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推荐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
  (三)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四)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清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产业孵化投资、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合作等方面。
  (一)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的资助资金为:省级的50万元;市级的30万元;晋级补差。
  (二)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的资助资金为:国家级的100万元;省级的20万元;市级的5万元;晋级补差。
  (三)新立项的重点实验室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的资助资金为:国家级的100万元;省级的20万元;市级的10万元;晋级补差。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者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以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支持。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加速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以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标准研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专利申请、专利保险与专利维权,以及标准研制等活动,可以按照本市相关政策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以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以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型研发机构在进行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时,按规定享受技术交易补助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相关人才引进的政策申请获得资金扶持、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以作为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本市可以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每3年对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复审:审核合格的,继续保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份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建设计划等。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资格的核实。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其他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以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2日。本市现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