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群众文艺作品上送参评参赛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2020修订)
- 制定机关: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文字号:中文广旅规〔2020〕6号、中文广旅〔2020〕4号
- 公布日期:2020.10.09
- 施行日期:2020.10.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群众文艺作品上送参评参赛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中文广旅规〔2020〕6号、中文广旅〔2020〕4号)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属各单位、火炬开发区、各镇(街道)教体文旅局(宣传文化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上送群众文艺作品参评参赛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调动我市业余文艺作者参与群众文艺创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促进我市群众文艺创作的繁荣发展,我局重新修订了《中山市群众文艺作品上送参评参赛扶持资助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10月9日
2020年10月9日
中山市群众文艺作品上送参评参赛扶持资助办法
总则。为规范我市上送群众文艺作品参评参赛扶持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大力扶持群众性文艺创作,调动我市广大业余文艺作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1号)、《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委办[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山市群众文艺作品上送参评参赛扶持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扶持资助范围。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获得上送资格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各类文艺评选、比赛、展演展览等活动的群众文艺作品。 扶持资助对象。本《办法》扶持资助对象是创作舞蹈、音乐、戏剧、曲艺、书画、摄影等文化艺术门类作品的本市业余作者、创作组织单位或表演单位。
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约组织创作的作品或已通过合约全额获得项目创作经费的,其作者、表演单位不能获得本扶持资助资金。 扶持资助名额安排。
(一)每年扶持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群众文艺作品评选的舞蹈类、音乐类、戏剧类和曲艺类作品数量按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当年下达的名额为准。
(二)每年扶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群众戏剧曲艺花会、群众音乐舞蹈花会或少儿艺术花会的作品数量按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当年下达的名额数为准。
(三)上送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的作品,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方式,综合评分前十名的作品确定为各门类上送作品,并给予创作扶持资助。 扶持资助标准。
(一)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群众文艺作品评选的作品获资助额度:
舞蹈类:5,000元/件,音乐类:8,000元/件,
戏剧类:4,000元/件,曲艺类:4,000元/件。
(二)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群众戏剧曲艺花会、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少儿花会的作品获资助额度:
舞蹈类:20,000元/件,音乐类:20,000元/件,
戏剧类:10,000元/件,曲艺类:10,000元/件,
少儿才艺类:1,000元/件,少儿书画类:1,000元/件。
(三)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的作品获资助额度:
书法类:1000元/件,美术类:1000元/件,
摄影类:1000元/件。 扶持资金的资助安排。
(一)获得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资格的作品,其扶持资助资金直接资助到作者个人,以体现关心爱护创作人才、尊重创作人才的艺术耕耘。扶持资助资金不含作品制作费。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组织获得上送资格的音乐作品进行录制,对舞蹈作品的排练、服装和音乐制作的费用另行给予安排。
(二)获得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各类群众花会参赛资格的舞台艺术类原创作品,其扶持资助资金发放到创作组织单位,由创作组织单位按照作品的创作、生产、表演的实际按一定比例发放给创作团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充分体现单位组织保障、主创核心力量、集体智慧付出的整体创作成果。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对获得参赛资格的作品进行辅导、打磨及提升。
(三)创作组织单位以委约方式完成创作或组织演出的,承接单位或个人均不能接受本扶持资助资金分配,扶持资助资金归到委约创作组织单位所有。
(四)由市文化馆与其他创作组织单位共同出资打造的作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扶持资助标准资金的60%向其他创作组织单位进行发放。
(五)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或市文化馆全程投入费用创作的作品不享受相应扶持资助资金。
(六)获得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上送资格的作品,其扶持资助资金直接资助到作品的作者,以体现关心爱护创作人才、尊重创作人才的艺术耕耘。
(七)以上资助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对于个人获得的资助金额,由资金发放单位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发放;对于单位获得的资金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税。 扶持资助作品名单的确定及资助款发放。
(一)市文化馆负责宣传发动市直属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各镇区、业余文艺团体、独立作者开展业余创作,并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的作品由市文化馆统一收集后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当年下达的名额评选出获得选送资格的作品名单,并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批后确定。
(三)获得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举办的各类群众花会参赛资格的作品名单,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文件确定。
(四)上送参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常设性群众美术、书法、摄影比赛的作品由市文化馆统一收集后组织专家评审,每个门类根据评委评分选出前十名,形成选送资格的作品名单,并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批后确定。
(五)拟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填写《中山市上送群众文艺作品参评参参赛扶持资助申请表》(附件),由市文化馆统一审核后,按照相应类别的名额及资金安排,根据财政资金支出流程,进行扶持资助资金的发放。 监督管理。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扶持资助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实行监督管理,按照绩效评价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或审计工作。
(二)市文化馆及各创作组织单位须确保扶持资助资金按规定发放给相关人员或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3年内取消其申报扶持资助资金资格。 绩效评价。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扶持资助资金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推进绩效目标的实现和提高预算执行率。
(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扶持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此前的所有相关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