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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安局关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安局关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
  为严厉查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动广大单位和市民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湛江市公安局制定了《湛江市公安局关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公安局制定《奖励办法》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奖励金发放、申报和审批流程等事项。
  二、涉及《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十)项的线索,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核查;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后,按照线索移交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登记、移交工作。
  三、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特此通知
湛江市公安局
2019年11月6日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严厉查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动广大单位和市民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湛江市公安局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一、举报权利
  任何单位和市民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凡是知道或发现道路交通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线索的人都可以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湛江市内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三、奖励标准
  举报下列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每宗奖励1000元;
  (二)举报运输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汽车未按规定申领通行证,偷运危险化学品的,每宗奖励1000元;
  (三)举报机动车非法改装、拼装窝点的,每宗奖励1000元;
  (四)举报驾驶拼装的汽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每宗奖励800元;
  (五)举报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和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每宗奖励800元;
  (六)举报饮酒、醉酒或吸食、注射毒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每宗奖励500元;
  (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奖励金将视案件情况给予500元以上奖励;
  (八)举报非法买卖记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每宗奖励200元;
  (九)举报客运和货运汽车超员、超载,每宗奖励200元;经公安交警部门查实超员、超载达到50%以上的,每宗增加奖励100元;
  (十)举报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高速公路机动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每宗奖励100元。
  四、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报警电话、信访、信函、微博、微信、智能行车记录仪、视频等渠道举报违法行为。
  通过微信报警,可按以下程序操作:在微信上搜索关联“广东110”小程序,点击进入“湛江公安110”,通过“自助报警”进入“其它报警”,按要求如实填写举报内容并添加图片或视频提交即可。
  通过报警电话,可以拨打110、07593313500。
  通过信访、信函报警,通过到访或来信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北站路37号。
  五、奖励方式
  (一)举报人举报内容属实,公安部门经核实并据此查获被举报车辆或违法人的,予以奖励;
  (二)给举报人发放奖励金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支付;
  (三)对举报的同一交通违法行为,按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
  六、举报原则
  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公安部门执法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领奖期限
  公安部门在查获、核实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联系公安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它事项
  (一)举报人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据,以图片或视频为主;证据应当包括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
  (二)匿名举报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举报等情况不予奖励。
  (三)人民警察或者在职协管员、公安部门雇员等的举报行为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公安机关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奖励工作由湛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九、实施时间及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