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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3〕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交通运输局反映。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提高乡村公路建、管、养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等级要求,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以下(不含县道)地方公路及其所属桥梁。


  第三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全县乡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县公路管理机构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县乡村公路建设规划,指导各镇拟订辖区内乡村公路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程计划,指导、监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县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县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村的乡村公路建设和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公路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资金投入,促进乡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镇年度考核内容。县、镇、村委会应逐级签订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七条 乡村公路产权按其公路行政等级和管理职责归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拦截车辆。



  第十条 乡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的实际,与国、省、县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建设计划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镇、村建设积极性和筹资能力,根据省市年度建设切块指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到位的项目,原则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建设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路段,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平纵面指标,但路基宽度不得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设置必要会车段和排水防护设施,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最低不小于18厘米,抗弯强度不得小于4.0Mpa。新建桥涵设计荷载等级不低于公路-II级。

  乡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林地占用及有关建筑物、设施拆除的,由当地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法定招投标条件的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县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县地方公路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简易设计,县交通运输局审批,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抽调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镇、村参建干部,经乡村公路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后组成乡村公路建设监理组,并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同时,邀请群众代表参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清远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铺筑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建设项目要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乡村公路的交、竣工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是: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边坡适度、排水畅通、设施完备、绿化美观。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路坚持建、管、养并重的方针。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切实处理好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从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算起5米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对所管养的乡村公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的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和河道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必须逐步完善公路安保设施和交通标志的设置,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事先制订乡村公路抗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一旦发生水毁、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后,必须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及时修复,确保安全畅通。对较大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发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指挥,控制灾害事故的扩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想方设法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乡村公路建设管理资金落实到位。

  (一)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其它投资为辅”的原则,除了国家、省的定额补助外,县财政配套4万元/公里,其余配套资金需要多方筹集。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上级补助部分资金,其余不足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筹集。

  (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由县、镇(村)共同筹集,除上级安排的每年每公里300元补助养护经费外,县人民政府每年每公里补助300元,镇人民政府(含村委会)每年每公里筹措 200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全畅通的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渠道,严格资金计划和拨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至县交通主管部门。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实施情况下拨。


  第三十条 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侵占、挪用和截留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或由此造成社会影响的;

  (二)以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为由,违背多数农民意愿,采用强制手段乱集资导致群体上访的;

  (三)因履责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公路受损,通行受阻,社会反响强烈的;

  (四)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贪污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的;

  (五)收受贿赂,放弃原则,导致养护工程质量发生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损坏、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未经许可在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乡村公路上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并按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原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