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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 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
(深府布[1982]1号 1982年3月29日)


  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政策,特区内的土地由国家统一开发,特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一切单位无权自行兴建建筑物,所有个人严禁在特区内私建房屋,以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规定如下:
  一、凡一九八一年十月以后私建的房屋,一律停建:已建好的由市政府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动用。一九八一年十月以前私建的房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二、今后特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我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和马路街景布局要求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违反。
  三、特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土地进行施工建设时,必须到市规划局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不准擅自占用国家土地建房或进行其他建设。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出租和自由转让国家土地。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