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深府布〔1982〕1号
- 公布日期:1982.03.29
- 施行日期:1982.03.2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
(深府布[1982]1号 1982年3月29日)
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政策,特区内的土地由国家统一开发,特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一切单位无权自行兴建建筑物,所有个人严禁在特区内私建房屋,以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规定如下:
凡一九八一年十月以后私建的房屋,一律停建:已建好的由市政府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动用。一九八一年十月以前私建的房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今后特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我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和马路街景布局要求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违反。 特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土地进行施工建设时,必须到市规划局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不准擅自占用国家土地建房或进行其他建设。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出租和自由转让国家土地。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